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北檢施用毒品案件成功聲請移轉至戶籍地桃檢並協助聲請戒癮治療獲准案例(北檢 桃檢)

 有一位當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原由臺北地檢署偵辦,後續委任胡律師協助處理。

本件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施用行為,胡律師接受委任後,並未僅止於一般程序處理,而是進一步從「個案後續如何真正回歸正常生活」的角度出發,協助當事人向檢察署提出:

  • 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
  • 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後續扣押手機發還等程序處理

經檢察官審酌後,最終成功將案件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續行偵辦,並准予當事人接受戒癮治療處遇。

本件聲請狀中,胡律師特別向檢察官說明:

  • 當事人有正常工作
  • 已婚並需扶養家庭
  • 無前科紀錄
  • 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戒癮意願
  • 若能於戶籍地附近接受治療,更有助於穩定完成戒癮程序與維持正常社會生活

並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現行「戒癮治療取代監禁式處遇」之刑事政策,向檢察官爭取以社區醫療方式協助當事人復歸社會。

後續桃園地檢署亦正式通知當事人到庭確認戒癮治療意願。

最終,檢察官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並經評估適合醫療戒癮處遇後,給予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處分。

此外,本件警方原先扣押當事人手機,胡律師亦另行提出「發還扣押物聲請狀」,主張手機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並無繼續扣押必要。

後續桃園地檢署亦核准發還扣押手機。


許多施用毒品案件的當事人,其實並非重大暴力犯罪者,而是因一時失慮、壓力、好奇或生活因素而接觸毒品。

現行法律制度下,若當事人具有:

  • 穩定工作與家庭支持
  • 願意接受戒癮治療
  • 犯後態度良好
  • 無重大前科

仍有機會透過「戒癮治療緩起訴」方式處理,而非直接進入監禁式處遇。

但實際上是否適合聲請、如何向檢察官完整說明個案狀況、如何安排後續治療與程序,仍需依個案具體情形評估。

如有相關案件問題,建議儘早與律師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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