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線上博奕合法嗎?

一、 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意旨,關於賭博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如下:
(一) 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二) 圖利或聚眾賭博罪(亦即經營賭場者)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
(四) 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五) 上開判決最後就當時方興未艾網路賭博行為(線上博弈)的意見是「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二、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線上博弈納入刑法處罰對象
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第2項,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亦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故以目前規定,線上博弈已屬於犯罪行為,務請大家注意。



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爭取輕判成功!

被告年僅20歲,思慮不周染上毒癮,且與友人協議售出尚未施用之毒品,因此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並陪同開庭,當庭向法官爭取輕判成功(因被告前有酒駕前科,否則應有緩刑機會),誠摯希望被告之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022年10月22日 星期六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協助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今年算是動盪不安的一年,烏俄戰爭、台海危機接踵而至,真的很希望戰爭不要再發生,受到連帶影響,教育召集也變的較為精實,但很多人應該不知道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是會有刑事責任的。這個條文是規定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雖然不高,但涉犯者,地檢署可是會命警拘提、發佈通緝的,提醒大家只要遷移戶籍就要依法申報,確保自己能收到教育召集令,以免不必要的困擾。






2022年10月5日 星期三

侵占股權案件,協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被告前與告訴人共同成立公司,嗣告訴人因細故與被告決裂,竟對被告提告侵占罪名,嗣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並提出相關事證,終獲承辦檢察官認為侵占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