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線上博奕合法嗎?

一、 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意旨,關於賭博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如下:
(一) 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二) 圖利或聚眾賭博罪(亦即經營賭場者)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
(四) 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五) 上開判決最後就當時方興未艾網路賭博行為(線上博弈)的意見是「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二、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線上博弈納入刑法處罰對象
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第2項,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亦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故以目前規定,線上博弈已屬於犯罪行為,務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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