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當年的少數法律見解,後來成了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一件兒少性影像案件的辯護歷程

執業這幾年來,阿光律師承辦過不少刑事案件。有些案件爭點在事實認定,有些則真正困難在於「法律如何解釋」。

本篇想分享的,就是一件讓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案件。

因為這件案件中,我從一審開始一路主張的法律見解,當時並未被一、二審法院採納;但多年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卻作成統一見解,採取與當初辯護方向相同的法律見解。

而這也讓我再次體會到:

律師的價值,有時不只是眼前輸贏,而是是否願意認真研究法律、思考法條體系,以及在案件中持續提出自己認為合理的法律見解。


案件經過

本件被告與被害女童之母原為同居男女朋友,與女童同住。後來檢察官認定:

被告於女童睡覺時,以手機偷拍女童裸體照片及影片,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而被告對於偷拍行為本身,並沒有否認。

然而,本件真正的法律爭點在於:

「偷拍不知情之未成年性影像,是否當然等同於『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我的辯護方向:偷拍不等於「違反意願方法」

當時我的辯護重點,其實不是替被告否認犯罪。

我從一開始便主張:

本件偷拍行為固然違法,但依法應僅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兒少性影像罪」,而非第3項之加重罪名。

原因在於: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本來就是依照:

  • 行為手段強弱
  • 對被害人意思自由侵害程度
  • 法益侵害高低

而設計出的層級化規範。

其中:

  • 1項:基本型拍攝性影像罪
  • 2項:招募、引誘等類型
  • 3項: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之加重類型

因此,「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理論上應該是指:

對被害人意思自由具有壓制、妨礙作用之行為。

但若被害人根本「不知情」,是否能直接認定已達「違反意願方法」之程度,其實仍有討論空間。

而我當時也認為:

「未經同意」與「違反意願」在刑法體系上,其實是不同概念。

如果法律已經區分不同構成要件與不同法定刑,法院在解釋時,仍應注意罪刑相當與法律文義界線。


一、二審法院均未採納辯護意見

然而,一審法院最後仍認為:

偷拍使被害人無法表達反對意思,因此已妨礙其意思自由,而構成第36條第3項之「違反本人意願方法」。

二審法院亦維持相同見解。

當時實務上,也確實有不少判決採取相同方向。

但我仍認為:

法律上「未經同意」與「違反意願」,不應直接畫上等號。

因此,後續無論是一審上訴、二審辯護,甚至第三審上訴,我仍持續提出相同法律主張。


後來,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成統一見解

多年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作成統一見解: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06-2738660-7639c-011.html

「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不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第2項或第4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論處。」

大法庭並進一步說明:

「未經同意」與「違反意願」在法律上並不完全相同,法院不能直接將二者畫上等號。

而這樣的法律見解方向,其實正與我當初一路主張的方向相同。


從義務辯護,到當事人自行委任

這件案件還有一點讓我印象很深。

本件一審時,其實是法院指定義務辯護案件。

後來二審、三審,則改由當事人自行委任我繼續辯護。

我想,或許也是因為當事人感受到:

辯護人不是只在形式上處理案件,而是真的有認真研究案件法律爭點。


律師的工作,不只是眼前輸贏

有些案件,即使法院當下沒有採納你的意見,也不代表法律討論本身沒有價值。

法律本來就可能存在不同解釋方向。

而律師真正重要的地方,也不只是「會不會講話」,而是是否願意:

  • 認真研究法條體系
  • 思考不同法益間界線
  • 持續提出法律論述
  • 即使當下不被採納,仍願意堅持自己認為合理的法律見解

而最高法院後來的統一見解,也再次提醒我:

很多時候,真正重要的,不只是結果,而是你是否願意認真看待每一件案件背後的法律問題。

 

車禍案件協助處理起訴及調解,獲得合理賠償金~

許多人提到車禍案件,第一個想到的往往是肇事責任比例、醫療費用或賠償金額,但對律師而言,每一件案件背後,其實都是一個真實的人生故事。

阿光律師之前承辦一件車禍案件,當事人因車禍受有嚴重傷害,而這起案件也讓我再次體會到,律師的工作不只是撰寫書狀或出庭辯論,更重要的是協助當事人在受傷後重新面對生活。

車禍造成多處骨折及牙齒脫落

本件當事人於騎乘機車途中,遭左轉自小客車碰撞而受傷,造成左大腿骨骨折、手指骨折、牙齒脫落、齒槽骨骨折及顏面骨折等傷勢,除接受手術治療外,後續更需長時間復健及牙科治療。

除了身體上的痛苦外,當事人也因傷勢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能力,往返醫院就診、復健及治療次數相當頻繁,生活受到極大影響。

比受傷更困難的,是整理求償資料

許多車禍被害人都以為,只要提出診斷證明書即可獲得賠償。

事實上,車禍損害賠償往往需要整理大量資料,包括:

  • 醫療費用
  • 看護費用
  • 交通費用
  • 工作損失
  • 輔具及醫療用品支出
  • 車輛修繕費用
  • 精神慰撫金

尤其當治療時間長達數月甚至一年以上時,相關單據往往散落各處,若未妥善整理,日後請求賠償時便容易發生舉證不足的情況。

本件案件中,阿光律師協助當事人逐一整理各項單據、醫療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建立完整的損害賠償資料,並依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律師的角色不只是開庭

承辦過程中,我印象特別深刻的是,當事人本身領有輕度智能障礙證明。

許多法律程序對一般人而言已不容易理解,更何況是身心障礙者。

因此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除了法律上的協助外,更重要的是以當事人能夠理解的方式,耐心說明案件進度、可能結果及後續處理方向,讓當事人知道自己並不是孤單面對這一切。

最終透過調解取得合理賠償

經過多次準備與協商後,本件最終順利透過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調解,讓當事人獲得合理賠償,也避免繼續進行冗長訴訟所需耗費的時間與精神。

對律師而言,案件的成功未必一定是拿到最高金額判決。

有時候,能夠讓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獲得實質補償,減少訴訟壓力,甚至讓其重新回到正常生活,反而更具有意義。

阿光律師的想法

執業多年來,阿光律師始終認為:

法律案件處理的,不只是卷宗上的名字與數字,而是一個個真實的人。

每位當事人的家庭背景、工作狀況、經濟能力與人生處境都不相同,因此法律服務也不應只有標準答案。

耐心傾聽、親自處理案件,並根據當事人的實際需求找出最適合的解決方案,始終是阿光律師執業以來最重視的事情。

因為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是一個值得被認真對待的人。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洗錢案件一審遭判刑 二審上訴後成立調解並獲緩刑──弱勢被告也值得一次重新開始的機會~

近年來,洗錢防制法與人頭帳戶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不少民眾因為求職、借帳戶、輕信網友,而在不完全理解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成為刑事案件被告。

阿光律師近期承辦一件案件,被告於一審遭判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

然而,在二審階段,經由提出上訴、協助與被害人調解、持續履行賠償後,法院最終雖駁回量刑上訴,但仍宣告緩刑3年,使被告免於入監執行。


因求職而誤入人頭帳戶案件

本件被告年約60餘歲,平日從事機場清潔工作,為某航空公司貴賓室清潔人員。

被告因經濟困窘而上網求職,後來依照對方指示提供銀行提款卡及密碼,最終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成為所謂「人頭帳戶」。

法院認定,被告提供帳戶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


一審時,多數被告其實不懂如何面對程序

這類案件中,許多被告並非真正的詐騙主嫌,而是:

  • 不熟悉法律程序
  • 不知道如何與被害人協調
  • 不清楚「調解」、「和解」、「賠償」對量刑的重要性
  • 認為自己只是「借帳戶」而已

本件被告於一審時,雖然已坦承犯行,也與其中一名告訴人成立調解,但對於後續如何處理、如何爭取緩刑,其實仍相當陌生。

因此,一審仍遭法院判刑。


上訴後,重新協助與被害人聯繫調解

接受委任後,阿光律師評估,本案雖然刑度不高,但若能進一步完成調解、持續賠償,仍有機會爭取緩刑。

因此,除提出上訴外,也進一步協助聯繫尚未和解之告訴人。

後續雙方終於於二審期間成立和解:

  • 被告願分期賠償
  • 告訴人同意從輕量刑
  • 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此外,被告也持續履行原先之調解條件與賠償義務。


法院最終宣告緩刑3年

二審法院雖認為原審量刑本身並無違法,因此駁回量刑部分上訴,但仍審酌:

  •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 已與兩位告訴人均成立調解、和解
  • 持續履行賠償
  • 經此程序後應知警惕
  • 無再犯之虞

最終宣告緩刑3年。

法院更於判決中明白記載,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因此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


法律之外,也要看到人的處境

阿光律師一直認為,刑事辯護並不只是「主張無罪」或「拚輕判」。

有些案件中,被告確實有疏失,但其背後可能存在:

  • 經濟弱勢
  • 法律知識不足
  • 高齡求職困境
  • 被詐騙集團利用

本件被告平日僅是在機場擔任清潔工作,收入有限,卻仍願意分期慢慢賠償、持續履行和解內容。

而法院最終願意給予一次緩刑機會,也代表司法除了處罰之外,仍保留了讓人重新開始的空間。


結語:刑事案件中,「後續如何處理」往往比想像中更重要

不少被告在一開始面對案件時,因為緊張、害怕或不懂程序,而錯過許多可以補救的機會。

然而,案件進入法院後,若願意:

  • 真誠面對
  • 與被害人溝通
  • 持續賠償
  • 穩定工作與生活

法院仍有可能給予被告重新開始的機會。

本件最終成功獲得緩刑宣告,對被告而言,不只是法律上的結果,更代表人生仍有重新站起來的可能。

2026年5月26日 星期二

有些案件背後,看見的不是「壞」,而是長期被忽略的困境

離開公職擔任律師後,阿光律師承辦過不少法律扶助案件。

其中有一類案件,往往讓人感觸特別深。
因為站在卷宗前面時,你看到的可能是「被告」、「前科」、「累犯」;但真正接觸當事人與家屬後,才會發現,那背後其實是一個家庭長年累積的照顧壓力與無奈。

日前阿光律師承辦一件傷害案件,被告與告訴人均為監所受刑人,雙方因口角衝突,被告一時情緒失控而動手,造成告訴人受傷。

然而,案件背後還有另一個故事。

被告本身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並長期罹患精神疾病,過去也曾多次因竊盜案件入監。
但實際與家屬接觸後,阿光律師感受到的,並不是一般人想像中的「惡性犯罪者」,而是一位長期需要他人照顧、情緒控制能力較弱、社會適應困難的人。

更令人感慨的是,被告長期由年邁母親照顧。

很多時候,這類家庭早已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長期照顧、精神醫療、經濟壓力與家庭負擔交織而成的困境。

因此,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阿光律師除了協助被告坦承犯行、表達調解意願外,也向法院說明被告之精神疾病、身心障礙及家庭狀況,希望法院量刑時能一併考量。

最終,法院於判決中,亦審酌被告坦承犯行、身心狀況、生活經濟情形及願意調解等因素,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案件結束後,被告母親仍主動向阿光律師表達感謝。

其實,律師並不是要替任何犯罪行為辯解。
做錯事的人,仍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阿光律師始終認為:

法律除了處罰之外,也應該理解「人為什麼會走到今天這一步」。

因為有時候,一個案件背後真正需要被看見的,不只是犯罪本身,而是一個家庭多年來無聲承受的辛苦。

2026年5月25日 星期一

何謂戒癮治療?如何聲請戒癮治療?

阿光律師過去任職於桃園地檢署期間,曾處理大量施用毒品案件,其中包含許多初次施用毒品的年輕人。有些人是一時好奇,有些人則是因壓力、交友影響而誤觸毒品,但不少當事人及家屬最擔心的,往往是:「是不是一定會被關?」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初次施用毒品者,除了單純以刑罰處理外,也同時提供「戒癮治療」制度,希望讓真正有意願戒除毒癮的人,有機會透過醫療協助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以下簡單說明目前實務上的戒癮治療制度:


一、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的處理方式:觀察、勒戒與戒癮治療雙軌制度

我國對於毒品犯罪,並非適用一般刑法,而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特別法規範。

立法上認為,施用毒品者除了具有「犯罪者」身分外,某程度也具有「病患」特性,因此對於初犯或距離前案已超過一定期間者,目前採取:

  • 「觀察、勒戒」
  • 「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並行的雙軌制度。

所謂「觀察、勒戒」,簡單來說,就是進入勒戒處所(通常為看守所附設機構)進行隔離式戒治。

而「戒癮治療」,則是由地檢署轉介至指定醫療院所,透過定期回診、治療、驗尿等方式,在社區內接受治療。

白話來說:

對於初次施用毒品案件,並不一定都會被送去勒戒處所,仍有機會透過在外接受醫療治療的方式處理案件。


二、什麼情況比較有機會獲准戒癮治療?

實務上,是否准許戒癮治療,仍由檢察官依個案情況判斷,並非提出聲請就一定會通過。

一般而言,下列情況較有機會獲准:

  • 初次施用毒品
  • 距離前次案件已超過法定期間
  • 有固定工作或家庭支持
  • 願意配合治療與驗尿
  • 沒有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在身
  • 有明確戒毒意願

尤其若當事人本身並非長期嚴重成癮,而是偶發性施用,且家屬願意協助監督,通常較有機會爭取戒癮治療。


三、聲請戒癮治療要注意「時間點」

這部分其實非常重要。

若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且法院已裁定確定,原則上就必須依法執行。

因此,若有意爭取戒癮治療,通常會建議儘早處理,避免等到程序已進入觀察、勒戒階段後,才開始準備相關資料。

實務上,律師通常會協助:

  • 撰寫聲請狀
  • 整理當事人家庭、工作、就學資料
  • 提出戒癮意願與治療計畫
  • 協助與家屬討論後續配合方式

讓檢察官能更完整了解當事人情況。


四、獲准戒癮治療後,仍須遵守相關規定

若檢察官同意戒癮治療,通常會給予「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可能為一年至二年不等,期間內:

  • 必須定期接受治療
  • 配合驗尿
  • 接受觀護追蹤

若期間內再度施用毒品、拒絕治療、未依規定報到,檢察官可能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旦撤銷,除了原本案件外,後續再犯案件也可能一併被起訴,因此不能認為獲准戒癮治療後就沒事了。


五、戒癮治療真正的目的,是重新回到正常生活

阿光律師過去協助過多件施用毒品案件,也看過不少當事人因為一時錯誤選擇,差點影響人生、工作與家庭。

但也有許多人,在家人支持與願意面對問題後,成功戒除毒品,慢慢回到正常生活。

法律程序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仍是當事人是否願意真正遠離毒品。

若有相關案件需要協助,無論是本人或家屬,都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利評估目前程序進度與後續處理方向。

2026年5月21日 星期四

「孩子只是提供帳戶,怎麼變成洗錢被告?」—天下父母心—從一件成功爭取緩起訴的案件談起

近年來,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的案件越來越多。

很多年輕人一開始只是因為:

  • 想賺點手續費
  • 幫忙代收款項
  • 認為只是單純借帳戶
  • 被網友、社群軟體話術誤導

最後卻突然收到警方通知,甚至成為「詐欺、洗錢」案件被告。

而這類案件,目前司法實務普遍處理得相當嚴格。

本件情況: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誤陷洗錢案件

本件當事人是一位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因為不慎被他人利用帳戶,導致告訴人遭詐騙後,款項匯入其帳戶,因此遭認定涉嫌詐欺及洗錢案件。

案件進入地檢署後,家屬相當焦急。

一方面希望替孩子爭取最好的結果;
另一方面,也非常擔心案件若進入法院審理,長期訴訟將對年輕人的人生、工作與心理造成巨大壓力。

「打無罪」不是唯一答案

坦白說,本件並非完全沒有爭取無罪空間。

實務上,類似案件常見爭點包括:

  • 被告是否真的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 是否具有洗錢或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 是否只是單純提供帳戶而未實際參與犯罪

但問題在於:

目前法院與檢察署對於提供帳戶案件,多半採取較嚴格認定標準。

即使有無罪空間,仍存在一定風險。

因此,在與被告父母詳細討論後,我也坦白說明:

如果選擇全面否認犯行,雖然有機會爭取較好結果,但也可能面臨案件長期訴訟甚至正式起訴的風險。

而家屬最後最在意的,其實是:

「希望孩子能早點走出案件陰影,人生重新開始。」

偵查階段主動請求轉介調解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地檢署偵查階段,檢察官因案件量龐大,實務上不一定會主動協助安排調解。

因此,本件中,我主動向地檢署提出:

  • 請求轉介調解
  • 由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
  • 爭取後續緩起訴處分可能

後來因被害人居住臺中,我也親自陪同當事人及家屬前往臺中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調解程序。

最後雙方順利成立調解。

被告除了當場給付部分款項外,也與被害人約定後續分期賠償。

而被害人也願意表示原諒,並同意給予被告緩起訴機會。

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後續開庭時,檢察官原本表示:

除賠償被害人外,另須支付新臺幣5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但考量被告剛出社會、經濟能力有限,我當庭再向檢察官說明:

  • 被告目前收入狀況
  • 家庭經濟負擔
  • 已積極與被害人和解賠償
  • 希望給予年輕人重新開始機會

最後檢察官也同意將緩起訴處分金,由5萬元降低為3萬元。

本件最終順利獲得緩起訴處分。

年輕人最重要的,是還有重新開始的機會

很多家長碰到這類案件時,第一反應常是:

「孩子是不是人生完了?」

但其實,越是在這種時候,越需要冷靜判斷案件方向。

有些案件適合積極爭取無罪;
有些案件則更重要的是:

  • 控制風險
  • 穩定處理
  • 盡量降低對未來人生影響

尤其對剛出社會的年輕人而言:

一次錯誤,不代表人生就此結束。

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律風險與人生代價之間,找到最適合的處理方式。


如果您或家人也遇到:

  •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 涉及詐欺、洗錢案件
  • 提供帳戶遭警方通知到案
  • 想了解是否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緩起訴

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協助,避免錯過最佳處理時機。







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債務人匯款還款後,竟反告債權人詐欺取財?談借貸糾紛與刑事詐欺的界線

最近處理一件案件,頗有感觸,也再次讓我體會到:

並不是所有「拿不到錢」的事情,都會變成刑事詐欺。

本件當事人是一對夫妻。
數年前,太太因生活圈關係認識一名女子,雙方平時會聊天、往來。

後來,該名女子陸續向我當事人表示,其配偶生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沒有保險、生活壓力沉重,希望能借款周轉。雙方基於信任關係,陸續有金錢往來。

之後,該女子於民國112年間,匯款新臺幣數百萬元至我當事人先生帳戶。

然而,事情並未因此結束。

該女子後來竟改口主張:

「不是我向你們借錢,而是你們詐騙我數百萬元!」

甚至進一步對我當事人、其配偶及女兒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借貸」還是「詐欺」?

刑事案件裡,很多人容易有一個誤解:

「對方拿了錢,現在不認帳,就是詐欺。」

但法律上並不是這樣判斷。

刑法詐欺罪,重點在於:

  • 行為人是否一開始就有詐騙意思?
  • 是否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
  • 是否因此交付款項?

如果只是:

  • 雙方對金錢性質認知不同
  • 借貸後產生爭議
  • 債務未履行
  • 或事後翻臉

很多時候其實屬於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本件最關鍵的地方

本案中,對方雖然主張遭詐騙數百萬元,但卷內卻有非常重要的LINE對話紀錄。

對方曾自行傳送訊息表示:

「之前向妳借的錢,我現在轉帳給妳老公…」

甚至還提到:

  • 8月借OO萬元
  • 9月再借OO萬元
  • 10月又借OO萬元
  • 感謝我當事人夫妻幫忙
  • 等房子賣掉後會儘快還款

如果今天真的是遭到詐騙,通常不太可能自然、完整地出現這種前後脈絡清楚的感謝與還款內容。

因此,檢察官最終認為:

  • 難以認定我當事人一開始即有詐欺犯意
  • 縱使雙方對金錢往來認知不同
  • 亦較偏向民事借貸糾紛

最後對我當事人一家三口均作成不起訴處分。


更令人無奈的是……

在該案不起訴後,對方後續又:

  • 發存證信函
  • 再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 主張妨害秘密、偽造文書等

然而,後續案件仍陸續經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高檢署亦駁回再議。


刑事程序,不該成為施壓工具

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因:

  • 金錢糾紛
  • 感情破裂
  • 信任崩解
  • 不甘心

便希望透過刑事提告向對方施壓。

但刑事案件的核心,仍然是:

是否真有犯罪證據。

並不是只要「我認為被騙了」,就一定構成詐欺。


律師觀點

這件案件讓我再次感受到:

很多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不只是法律本身,而是人與人之間信任崩解後的情緒。

因此,律師的工作,有時除了法律攻防外,更重要的是:

  • 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
  • 穩定情緒
  • 回到證據本身
  • 避免讓案件陷入無止盡的報復循環

法律終究還是講求證據,而不是情緒。



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我自己也是被騙的人,為什麼變成詐欺被告?」—假投資、感情詐騙案件成功爭取無罪

近年來,假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因誤信投資群組、網友或所謂「投資老師」,在不知情情況下提供帳戶、協助提領款項或購買虛擬貨幣,最後卻反而成為詐欺、洗錢案件的被告。

本件委任人即遇到類似情況。

一、案件經過:從投資群組開始

委任人係透過熟識友人介紹,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有所謂「老師」、「客戶經理」等人,以股票、虛擬貨幣投資為名,長期分享投資資訊、分析進出場時機。

其中一名自稱「客戶經理」之人,除不斷以專業投資話術取得信任外,更長期與委任人分享生活、工作與家庭話題,並以曖昧、關心之言語與委任人互動。

例如:

  • 「晚安,愛你」
  • 「你是我的寶」
  • 「你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等語,使委任人逐漸深信對方。

之後,對方表示有其他投資客戶不方便自行購買虛擬貨幣,希望委任人協助代為收款、提領,再至實體店面購買USDT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委任人誤以為只是協助正常投資流程,因此依指示處理。

二、後來才發現:自己其實也是被害人

本件中,委任人不但帳戶遭警示、凍結,自己更實際遭受超過百萬元之投資損失。

委任人後續亦曾報案,並對相關詐騙集團成員提出告訴。

換言之,委任人並非明知自己在幫助詐騙集團,而是與許多被害人相同,同樣陷入假投資與感情詐騙之情境。

三、法院如何判斷「有沒有犯罪故意」?

很多人會認為:

「有提供帳戶、幫忙領錢、買虛擬貨幣,不就是詐騙共犯嗎?」

但刑事案件並非只看「做了什麼」,更重要的是:

行為人當時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在協助詐騙犯罪。

本件辯護重點即在於:

  • 委任人本身就是受騙者
  • 是基於信任與感情因素誤信對方
  • 並非明知為詐騙而故意配合
  • 案件過程符合近年常見「假投資+感情詐騙」模式

法院最後採信辯護主張,認為:

  • 委任人確實因假投資詐術受騙
  • 與詐騙集團間尚難認有犯意聯絡
  • 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詐欺、洗錢故意

因此判決無罪。

四、許多案件,關鍵都在「主觀犯意」

實務上,提供帳戶、協助領款、購買虛擬貨幣之案件,未必當然成立犯罪。

仍須視:

  • 當事人是否確實知情
  • 是否也是受騙者
  • 對話紀錄內容
  • 投資經過
  • 是否有實際獲利
  • 有無合理信賴基礎
  • 是否同樣遭受財產損失

等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若遭遇類似案件,仍應盡早整理完整對話紀錄、金流及投資過程,避免因未完整說明而遭誤認為共犯。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檢察官舉證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判決委任人無罪。



北檢施用毒品案件成功聲請移轉至戶籍地桃檢並協助聲請戒癮治療獲准案例(北檢 桃檢)

 有一位當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原由臺北地檢署偵辦,後續委任胡律師協助處理。

本件當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施用行為,胡律師接受委任後,並未僅止於一般程序處理,而是進一步從「個案後續如何真正回歸正常生活」的角度出發,協助當事人向檢察署提出:

  • 移轉管轄至桃園地檢署
  • 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後續扣押手機發還等程序處理

經檢察官審酌後,最終成功將案件移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續行偵辦,並准予當事人接受戒癮治療處遇。

本件聲請狀中,胡律師特別向檢察官說明:

  • 當事人有正常工作
  • 已婚並需扶養家庭
  • 無前科紀錄
  • 犯後坦承犯行並有戒癮意願
  • 若能於戶籍地附近接受治療,更有助於穩定完成戒癮程序與維持正常社會生活

並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現行「戒癮治療取代監禁式處遇」之刑事政策,向檢察官爭取以社區醫療方式協助當事人復歸社會。

後續桃園地檢署亦正式通知當事人到庭確認戒癮治療意願。

最終,檢察官考量當事人坦承犯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並經評估適合醫療戒癮處遇後,給予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處分。

此外,本件警方原先扣押當事人手機,胡律師亦另行提出「發還扣押物聲請狀」,主張手機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並無繼續扣押必要。

後續桃園地檢署亦核准發還扣押手機。


許多施用毒品案件的當事人,其實並非重大暴力犯罪者,而是因一時失慮、壓力、好奇或生活因素而接觸毒品。

現行法律制度下,若當事人具有:

  • 穩定工作與家庭支持
  • 願意接受戒癮治療
  • 犯後態度良好
  • 無重大前科

仍有機會透過「戒癮治療緩起訴」方式處理,而非直接進入監禁式處遇。

但實際上是否適合聲請、如何向檢察官完整說明個案狀況、如何安排後續治療與程序,仍需依個案具體情形評估。

如有相關案件問題,建議儘早與律師詳細討論。







以為是投資,卻成了賭博被告?(士檢)

誤信「穩賺不賠」話術,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網路上充斥各種以「投資」、「數據操作」、「福利場次」為名義的詐騙手法,許多人原本只是想增加收入,卻在不知情下捲入案件,甚至收到警方通知、地檢署傳票,被認定涉嫌賭博罪。

本件委任人即是如此。

委任人當時因IG認識網友,對方以「每天只要幾分鐘即可獲利」、「照指令操作幾乎不會虧損」等話術,引導加入LINE群組,並以所謂「福利場次」、「數據分析」、「工程部操作」等方式,讓委任人誤以為是在進行投資。

之後對方更以:

  • 「整天下來都是獲利」
  • 「照指令操作基本上不會虧損」
  • 「操作失誤可以補救」
  • 「工程部可重新綁定帳號」

等話術,持續要求投入資金。

然而實際上,這些內容明顯帶有詐騙集團慣用之操作模式。


本案辯護重點

本件偵查中,辯護方向主要在於:

一、委任人主觀上並無賭博犯意

刑法上的賭博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參與賭博」之認知與意思。

但本案中,從雙方對話紀錄可見,對方不斷強調:

  • 穩定獲利
  • 專業操作
  • 工程部數據
  • 投資配套
  • 保本補救方案

委任人因此誤認係「投資理財」,而非賭博。


二、對方本質上是詐騙,而非真正對賭

賭博罪屬於「對向犯」,必須雙方都有賭博意思。

但本件中,對方實際目的顯然在於:

  • 誘使投入資金
  • 製造操作失誤
  • 再要求追加款項

而非真正與委任人進行賭博行為。

因此,本案根本不具備賭博罪成立所需之雙方對賭關係。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認為:

  • 本案尚不足以證明確有賭博犯意
  • 對方操作模式更接近詐騙集團手法
  • 罪證不足

因此依法對委任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中亦提及,相關對話內容顯示對方以「操作錯誤」、「重新綁定」、「工程部配套」等方式持續要求投入資金,較像詐騙手法,而非單純網路賭博。


阿光律師提醒

現在許多案件,表面上看似「投資」、「數據操作」、「帶單獲利」,實際上卻可能:

  • 涉及詐騙集團
  • 涉及網路賭博
  • 或讓一般民眾在不知情下成為刑事被告

若遇到:

  • 突然收到警察通知書
  • 被通知到案說明
  • 帳戶遭列警示
  • 涉嫌賭博、詐欺、洗錢案件

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釐清實際法律關係與主觀犯意,避免因誤解程序而影響自身權益。



2026年5月13日 星期三

受刑人就活該被打?監所內遭毆打致右眼重傷 協助提告並爭取重傷害起訴~(桃檢)

許多人以為,受刑人在監所內遭受不法侵害後,往往難以自行維護權益。然而,即使身處監所,受刑人的身體安全與法律權利,仍應受到保障。

本件為法律扶助案件。當事人於監所執行期間,因協助監所醫療流程,與其他受刑人發生衝突,竟遭對方徒手攻擊臉部,導致眼鏡破裂,並造成右眼嚴重受傷。

接受委任後,除協助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向檢察署聲請調取:

  • 監視器畫面
  • 監所懲罰報告
  • 訪談及陳述紀錄
  • 內外傷紀錄資料

同時,也因當事人擔心提訊過程再次遭受衝突,特別向檢察署請求分開提訊或採視訊方式進行訊問。

後續隨著醫療檢查結果陸續確認,當事人右眼已造成嚴重視力損害,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涉犯傷害致重傷罪,依法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中,即使身處監所環境,當事人的身體安全及訴訟權利,仍應受到法律保障。面對相關案件時,如何即時保存證據、調取監所資料及釐清傷勢情況,往往會影響案件後續認定方向。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緩刑|偵查後起訴,仍有機會避免入監(士院)


許多人在收到起訴書後,第一個反應都是:

「是不是一定要關了?」

但其實,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仍然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間,當然也包括認罪止損,但縱使認罪,也是需要律師協助,認罪不代表必定能獲得緩刑。

近期承辦一起「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當事人因提供電話與網路設備,遭認定涉及詐欺集團使用之IP設備案件。另因當事人開庭時較為緊張,檢察官認為其狡辯,起訴時甚至具體求刑7月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阿光律師向法院完整呈現:

✔ 當事人犯後坦承犯行

✔ 協助當事人積極與被害人調解並完成賠償

✔ 無前科紀錄

✔ 並非直接實施詐欺行為,而屬幫助犯

✔ 犯後具有悔意與改善可能性

最終法院採納相關主張,判處:

➡ 有期徒刑4月

➡ 得易科罰金

➡ 宣告緩刑2年

➡ 無須入監服刑

法院判決更明確指出:

「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很多人以為:

「案件被起訴,就已經定局。」

但實務上,真正重要的是:

— 是否及早建立正確辯護方向

— 是否妥善處理與被害人的賠償、調解

— 是否讓法院看見當事人的悔意與再社會化可能

— 是否在量刑階段提出完整有利資料

刑事案件,不只是「有罪或無罪」而已。

很多時候,「如何避免入監」、「如何爭取緩刑」、「如何降低刑度」,才是真正影響人生的重要關鍵。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

▪ 詐欺案件

▪ 車手案件

▪ 人頭帳戶

▪ 幫助詐欺

▪ 洗錢防制法案件

▪ 偵查或起訴中的刑事案件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往往能大幅影響案件結果。

——

胡世光律師

刑事辯護/詐欺案件/緩刑辯護

(本案例已隱匿個資,並經適度改寫。)

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把帳戶借朋友=詐欺共犯?一不小心恐涉洗錢罪!(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桃檢)

很多人以為「只是借帳戶給朋友沒什麼」,但實務上往往就是這一步,讓自己捲入詐欺及洗錢案件。

像本件被告因信任友人,將名下金融帳戶借予該友人使用,未料事後該帳戶竟遭凍結且被移送洗錢及詐欺等罪偵辦,經被告委任對此領域熟悉且經驗豐富之阿光律師協助,由阿光律師整理相關事證,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註:實務上,單純將帳戶借予他人,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或違反洗錢防制法,甚至遭起訴判刑,切勿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