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 星期二

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協調認罪協商,獲判緩刑!

被告有貸款需求,在網路上得知民間辦理貸款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介入,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成立認罪協商,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0年9月2日 星期三

淺論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等案件

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實務上一般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

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B爭吵,A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最後,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