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支付寶代儲恐違反銀行法『地下匯兌』之規定,不可不慎!

 一、『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違反銀行法,且屬於重罪

(一)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所謂『匯兌業務』,實務見解認為:「銀行法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受客戶之委託而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模式,通常是由行為人以提供較銀行牌價優惠之匯率對外招攬客戶,利用匯款、收款兩端之銀行帳戶,直接進行不同貨幣之匯率結算,行為人則從中賺取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

二、支付寶代儲屬於上開銀行法所規範之『地下匯兌』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大陸地區之「支付寶」網站係擔保「淘寶網」拍賣網站交易所設機制,以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通過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足認「支付寶」點數具有資金款項性質,並無疑義。經查,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支付寶代付,而招攬有使用「支付寶」點數需求之客戶,依其向不詳他人彼此約定之匯率,將其個人之支付寶點數轉帳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內,而被告在確認客戶匯款之金額後,即依先前約定之匯率計算,自其個人支付寶帳戶,將等值人民幣之支付寶點數充值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藉此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縱然被告並非係以收取他人款項購買支付寶點數而為支付寶點數之移轉,然其以自身所有之支付寶點數,替他人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而收取匯費,亦該當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

三、結語

如上所述,非銀行而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之刑責為三年以上之重罪,阿光律師目前有協助數件類似案件,建議遇到相關案件困擾之朋友們及早預約至所討論對策。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11月19日 星期五

協助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勝訴!

 A女8年前與外籍男子成婚並產下一子,嗣兩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並由A女負責其子之監護事宜,詎5年前迄今,A女前夫失聯且未依約支付扶養費用,A女為免其子對其身份認同產生混淆,至所委託胡律師協助改為A女之姓氏,經胡律師耐心傾聽A女訴求,整理相關事證向法院爭取改姓成功!






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耐心傾聽與法律建議均為專業律師應具備之條件

時間過得很快,阿光律師離開公職從事律師乙職也4年多了,期間有不少來諮詢及委任的當事人,並非第一次尋求律師協助,常聽到當事人提到,原本律師說的他們聽不懂,也不想多聽他們講。就此,阿光律師認為有耐心,以接近白話文的方式解釋讓當事人瞭解,且適度地多聽聽當事人與案情無直接相關之事實,並在當事人同意下,主動瞭解當事人家庭、職業等狀況是必要的,況且因案涉訟下,當事人可能背負鉅額賠償或入監服刑之壓力,除了專業知識及法律建議之外,設身處地並耐心傾聽當事人想表達的內容同屬重要,也感謝所有肯定阿光律師並委任辦理案件之當事人。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給付違約金事件,勝訴!

原告提起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被告委任胡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胡律師詳細研究原告相關訴狀並確認本案事實,撰寫答辯狀並向法院爭取駁回原告之訴成功!



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緩刑、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

 以下試以白話文方式說明之:

1.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1項,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法院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是一定會給緩刑,還要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如下: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這部分指『宣告刑』【法院實際判決的刑度】,並非『法定刑』【法條規定的刑度】)。
(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另應注意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項)。
2.附條件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2項,顧名思義,是指法院雖願意給被告一次機會,但附上一定條件,若不履行條件,緩刑會被撤銷(所以一定要去履行來保住緩刑宣告),例如判決主文為「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暨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3.併科罰金
是指刑事處罰規定裡,立法者認為處以徒刑等自由刑不夠,認為應『另外』罰罰金,絕大部分與財產犯罪有關,最典型的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法條所稱併科罰金部分,仍屬於主刑(刑法第33條)之一部分,故若法院願意給緩刑,連併科罰金部分都不需要支付。
4.易科罰金
規定在刑法第41條,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執行檢察官才『有可能』給易科罰金,但不是一定會給易科罰金,還要認為可收矯正之效及得以維持法秩序,不過實務上幾乎都會准易科)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法定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宣告刑)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本質上是一種將自由刑轉換為財產刑之易刑處分。
5.上面規定不要說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包括我自己)也容易搞混,其實只要將個案狀況依上開說明分別適用即可。以下試舉某A涉犯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之情形為例說明之:
(1)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又必定要另科罰金(併科罰金),若法院最後判二年以下,就有機會獲判緩刑(仍應符合上述說明之其他要件),刑及併科罰金部分一樣都是暫緩執行,但在法院給緩刑的情況下,亦可能附上一定條件,此時條件就得履行,否則會被撤銷緩刑。
(2)承上,因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不符合上述易科罰金所謂「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本罪就算最後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一樣無法易科罰金。
(3)結論: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者,必定併科罰金,徒刑部分無法易科罰金,可能獲判緩刑,緩刑也可能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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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4日 星期六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不詳原因遭詐騙集團冒用其身分證件以詐騙他人,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除陪同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外,並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7月29日 星期四

協助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A之父親B從A小時候即遊手好閒,從未撫養過A,嗣A之母親與B離婚,均由A照顧B,然近期A因中風住院,A實在不堪負荷,諮詢胡律師尋求協助,由胡律師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目前案件審理中。



協助撰寫刑事上訴理由狀!

 


2021年7月18日 星期日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協助被告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求償100萬元整,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協助,胡律師詳細閱覽原告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後,向法官表示答辯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爭取,獲得法官認同,僅判決被告應賠償16萬元。



2021年6月2日 星期三

閃亮的節奏-2 -Tommy Page-A Shoulder to Cry(防疫期間有感)

一、從5月中COVID-19確診人數飆升開始,孩子停課,爸媽分批上班,有的人甚至停工、停業,法院、地檢署也史無前例的暫停開庭,相信很多人生活發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甚至開始有點憂鬱傾向。

二、在此個艱困的時候,如果覺得自己很煩躁或撐不住的話,可以跟好友聊聊,也務請多多關心身邊的親友。

三、這邊推薦大家去聽Tommy PageA Shoulder to Cry On,需要別人的肩膀時要說出來,也不要吝於成為別人的肩膀,讓我們一起撐過去,加油!~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協助遭交友詐騙之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人因使用交友軟體結識對方,相談甚歡,之後對方竟佯稱某投資APP獲利豐厚,誘騙告訴人投資,告訴人依指示投資200多萬元,欲取回投資款時,該投資APP之客服人員竟以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詞,不讓告訴人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驚覺受騙後,委託胡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現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減刑事由

在刑事案件中,爭取無罪判決固為首要目標,但有時因個案狀況,承認或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時若在刑法以外之特別法中有減刑規定,坦承犯罪可以確實得到較輕刑責之判決。以下介紹兩類減刑事由供參: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 偵審中自白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供出上游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

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建議各位可以與委任律師詳細討論,擬定最有利之辯護策略。


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再次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年輕且疫情期間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因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後,至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撰寫答辯狀,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委託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於交往期間合意發生性交行為,嗣雙方分手後,告訴人竟提告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



2021年2月17日 星期三

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協助雙方調解成功!

原告與其妻於產下龍鳳胎後,感情日漸淡薄,嗣因生活習慣不同,時而發生口角爭執,甚至相互聲請保護令,經原告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等事項均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2021年2月6日 星期六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1年1月13日 星期三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並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1月8日 星期五

寒流來襲至臺北市中山分局偵查隊陪偵

民國110年1月8日,桃園中午只有8度,今天因為是週五,且上午高速公路有車禍的關係,擔心直接開車至臺北會塞車,只好開到桃園高鐵,先坐高鐵再轉捷運,還好來得及與當事人在下午4點先在中山分局附近碰面,並於同日下午4點半去偵查隊製作筆錄,因該偵查佐資深,且打字速度很快,約40分鐘就做完筆錄,在北車微風廣場用完晚餐,去搭高鐵,沒想到高鐵一堆人,坐高鐵回桃園後,要開車返家時又塞車,到家已經晚上8點了...還好明天週六可以睡晚一點,大家也要記得保暖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