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阿光律師的經歷、專業領域及當事人評價 Need a lawyer? Call Hu.

很多人在遇到刑事案件時,第一時間都會感到慌張與不安。

無論是突然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被告知涉及刑事案件,往往都會擔心:

是否會被起訴?

是否會留下前科?

是否會影響工作與家庭?

接下來該如何處理?

刑事案件中,除了法律專業之外,更重要的是對程序節奏、檢警實務與法院運作的理解。

胡世光律師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3年,長期接觸刑事偵查與案件處理流程,熟悉檢警偵辦及法院實務運作。執業後,主要處理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偵訊陪同及各類民、刑事案件。

經手案件均由胡世光律師親自處理,重視與當事人的溝通,並依個案情況分析證據、評估風險與擬定處理方向。

法律程序往往伴隨高度壓力,但許多案件仍有處理空間。透過適當的策略、證據整理與程序掌握,往往能降低風險並爭取較好的結果。

現職: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3 

事務所電話:03-216-0363

手機門號:0913931228

預約時間至所諮詢及詢問報價:

LINE IDwho776

EMAILwho776776@gmail.com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在職期間考績均為甲等,辦案績效良好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學組就讀

司法特考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組長



專業領域:


胡世光律師任職桃園地檢署期間,處理過刑事案件、當選無效民事案件、協助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合計超過五千件,離開公職後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諮詢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亦超過百件,辦案經驗豐富,歡迎預約時間至事務所討論相關案件內容。

 刑事案件辯護及告訴代理(尤擅長銀行法、人頭帳戶幫助詐
 欺、公然侮辱、誹謗、違反藥事法【如販售電子菸】施用毒
 品、販毒、妨害性自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選舉罷
 免法、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傷害、恐嚇、誣告及
 偽證等刑事案件)

 各式書狀代撰(包括毒品戒癮治療聲請狀、人頭帳戶及其他
 刑事案件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

調查局、警察局、廉政署、地檢署陪同偵訊

常年法律顧問契約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及調解

家事案件(離婚、繼承、監護權)之調處及訴訟代理

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

民事強制執行、保全程序案件


收費合理:

















※歡迎轉載本部落格法律知識相關文章,但請註明出處及原始網址,謝謝!~

名片、事務所位置、交通方式及諮詢費收費標準

 名片、事務所位置:




交通方式:

請參考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網址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19/294120/377413/post

若搭乘高鐵的話,請搭高鐵接駁車206,至中埔國小站下


停車資訊:

1.     永安路765巷即桃園地方法院旁收費停車場,每小時收費30元。

2.     桃園地方法院對方司法園區停車場,每小時收費30元。

3.     附近路邊收費停車格,每半小時收費10元。


法律諮詢費收費標準:

每半小時收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一般有經驗的律師一開始就收費5000元/小時,收取6000至8000元/小時者,亦大有人在),外縣市不方便至事務所的朋友們,可事先以LINE訊息確認後,每半小時以2000元計算電話諮詢費用。若嗣後有委託案件處理者,則委託案件處理所必須給付之律師費用,可直接扣除上開已付之法律諮詢費用,僅再收取扣除後剩餘之金額。


詢問委任費報價及預約時間:

line id:who776

手機:0913931228(因常要開庭,若沒接聽到您的電話,建議以LINE傳送訊息)



以為是投資,卻成了賭博被告?

誤信「穩賺不賠」話術,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近年來,網路上充斥各種以「投資」、「數據操作」、「福利場次」為名義的詐騙手法,許多人原本只是想增加收入,卻在不知情下捲入案件,甚至收到警方通知、地檢署傳票,被認定涉嫌賭博罪。

本件委任人即是如此。

委任人當時因IG認識網友,對方以「每天只要幾分鐘即可獲利」、「照指令操作幾乎不會虧損」等話術,引導加入LINE群組,並以所謂「福利場次」、「數據分析」、「工程部操作」等方式,讓委任人誤以為是在進行投資。

之後對方更以:

  • 「整天下來都是獲利」
  • 「照指令操作基本上不會虧損」
  • 「操作失誤可以補救」
  • 「工程部可重新綁定帳號」

等話術,持續要求投入資金。

然而實際上,這些內容明顯帶有詐騙集團慣用之操作模式。


本案辯護重點

本件偵查中,辯護方向主要在於:

一、委任人主觀上並無賭博犯意

刑法上的賭博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參與賭博」之認知與意思。

但本案中,從雙方對話紀錄可見,對方不斷強調:

  • 穩定獲利
  • 專業操作
  • 工程部數據
  • 投資配套
  • 保本補救方案

委任人因此誤認係「投資理財」,而非賭博。


二、對方本質上是詐騙,而非真正對賭

賭博罪屬於「對向犯」,必須雙方都有賭博意思。

但本件中,對方實際目的顯然在於:

  • 誘使投入資金
  • 製造操作失誤
  • 再要求追加款項

而非真正與委任人進行賭博行為。

因此,本案根本不具備賭博罪成立所需之雙方對賭關係。


最終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認為:

  • 本案尚不足以證明確有賭博犯意
  • 對方操作模式更接近詐騙集團手法
  • 罪證不足

因此依法對委任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中亦提及,相關對話內容顯示對方以「操作錯誤」、「重新綁定」、「工程部配套」等方式持續要求投入資金,較像詐騙手法,而非單純網路賭博。


阿光律師提醒

現在許多案件,表面上看似「投資」、「數據操作」、「帶單獲利」,實際上卻可能:

  • 涉及詐騙集團
  • 涉及網路賭博
  • 或讓一般民眾在不知情下成為刑事被告

若遇到:

  • 突然收到警察通知書
  • 被通知到案說明
  • 帳戶遭列警示
  • 涉嫌賭博、詐欺、洗錢案件

建議盡早尋求律師協助,釐清實際法律關係與主觀犯意,避免因誤解程序而影響自身權益。



2026年5月13日 星期三

受刑人就活該被打?監所內遭毆打致右眼重傷 協助受刑人提告並成功爭取重傷害起訴~

許多人以為,受刑人在監所內遭受不法侵害後,往往難以自行維護權益。然而,即使身處監所,受刑人的身體安全與法律權利,仍應受到保障。

本件為法律扶助案件。當事人於監所執行期間,因協助監所醫療流程,與其他受刑人發生衝突,竟遭對方徒手攻擊臉部,導致眼鏡破裂,並造成右眼嚴重受傷。

接受委任後,除協助提出刑事告訴外,並向檢察署聲請調取:

  • 監視器畫面
  • 監所懲罰報告
  • 訪談及陳述紀錄
  • 內外傷紀錄資料

同時,也因當事人擔心提訊過程再次遭受衝突,特別向檢察署請求分開提訊或採視訊方式進行訊問。

後續隨著醫療檢查結果陸續確認,當事人右眼已造成嚴重視力損害,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涉犯傷害致重傷罪,依法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中,即使身處監所環境,當事人的身體安全及訴訟權利,仍應受到法律保障。面對相關案件時,如何即時保存證據、調取監所資料及釐清傷勢情況,往往會影響案件後續認定方向。



【詐欺案件成功爭取緩刑|偵查後起訴,仍有機會避免入監】


許多人在收到起訴書後,第一個反應都是:

「是不是一定要關了?」

但其實,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仍然有很多可以努力的空間,當然也包括認罪止損,但縱使認罪,也是需要律師協助,認罪不代表必定能獲得緩刑。

近期承辦一起「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當事人因提供電話與網路設備,遭認定涉及詐欺集團使用之IP設備案件。另因當事人開庭時較為緊張,檢察官認為其狡辯,起訴時甚至具體求刑7月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阿光律師向法院完整呈現:

✔ 當事人犯後坦承犯行

✔ 協助當事人積極與被害人調解並完成賠償

✔ 無前科紀錄

✔ 並非直接實施詐欺行為,而屬幫助犯

✔ 犯後具有悔意與改善可能性

最終法院採納相關主張,判處:

➡ 有期徒刑4月

➡ 得易科罰金

➡ 宣告緩刑2年

➡ 無須入監服刑

法院判決更明確指出:

「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

很多人以為:

「案件被起訴,就已經定局。」

但實務上,真正重要的是:

— 是否及早建立正確辯護方向

— 是否妥善處理與被害人的賠償、調解

— 是否讓法院看見當事人的悔意與再社會化可能

— 是否在量刑階段提出完整有利資料

刑事案件,不只是「有罪或無罪」而已。

很多時候,「如何避免入監」、「如何爭取緩刑」、「如何降低刑度」,才是真正影響人生的重要關鍵。

若您或家人正面臨:

▪ 詐欺案件

▪ 車手案件

▪ 人頭帳戶

▪ 幫助詐欺

▪ 洗錢防制法案件

▪ 偵查或起訴中的刑事案件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往往能大幅影響案件結果。

——

胡世光律師

刑事辯護/詐欺案件/緩刑辯護

(本案例已隱匿個資,並經適度改寫。)

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把帳戶借朋友=詐欺共犯?一不小心恐涉洗錢罪!(成功爭取不起訴案例)

很多人以為「只是借帳戶給朋友沒什麼」,但實務上往往就是這一步,讓自己捲入詐欺及洗錢案件。

像本件被告因信任友人,將名下金融帳戶借予該友人使用,未料事後該帳戶竟遭凍結且被移送洗錢及詐欺等罪偵辦,經被告委任對此領域熟悉且經驗豐富之阿光律師協助,由阿光律師整理相關事證,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註:實務上,單純將帳戶借予他人,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幫助詐欺或違反洗錢防制法,甚至遭起訴判刑,切勿輕忽。



2026年3月27日 星期五

消費糾紛竟遭提告強制、公然侮辱?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日前一名當事人於藥妝店消費時,因排隊及結帳問題與店員發生爭執,雙方於現場一度口角。事後,當事人竟遭對方提出強制、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面臨刑事偵查壓力。

本件接受委任後,經詳細了解現場經過、雙方互動情形及相關證據資料後,研擬答辯方向,並向檢察官說明:

現場爭執屬消費糾紛延伸之言語衝突

當事人並無妨害他人自由之犯意與行為

相關言論亦尚難逕認已達公然侮辱罪之構成程度

最終,檢察官採納辯護意見,認為整體證據不足認定犯罪,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許多民眾於消費、行車、鄰里或感情糾紛中,常因一時口角衝突,後續遭提出強制、恐嚇、公然侮辱等刑事告訴。然而,並非只要對方提告,即當然成立犯罪,仍須視具體情況、現場互動及證據內容綜合判斷。

面對刑事案件,及早釐清事實並妥善答辯,往往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關鍵。



2026年3月25日 星期三

涉犯洗錢案件,一審遭判刑後,上訴成功爭取緩刑~

近年因帳戶提供、網路交易或遭他人利用帳戶,而涉犯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之情形日益常見。許多民眾因不熟悉法律程序,於警詢、偵查階段未能妥善答辯,甚至因過度緊張而作出不利陳述,導致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遭判刑。

本件當事人即因涉犯洗錢案件,於偵查及一審期間均否認犯行,最終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其後,當事人至本所諮詢後,經詳細分析卷證資料、訴訟風險及案件後續方向,協助提出上訴,並進一步協助與告訴人進行調解。

後續於二審程序中,法院審酌:

當事人已坦承犯行

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

願意分期履行賠償

經偵審程序後已有警惕

最終仍給予當事人緩刑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洗錢、提供帳戶類型案件,實務上仍須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幫助犯、是否具有犯意、是否明知帳戶用途等爭點,並非所有案件均必然成立犯罪。

因此,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各階段,如何進行答辯與程序處理,往往對案件結果具有相當影響。

如遇相關案件,建議及早諮詢律師,釐清案件方向與可能風險。



同車同行就一定有罪?涉偽造貨幣案件,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中,許多人常認為「只要人在現場」、「知道朋友在做什麼」,就一定會被認定共同犯罪。然而,刑事責任仍須視是否確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定。

本件當事人因與友人同行,遭認涉入行使偽造貨幣案件。檢方認為,當事人於案發前已知悉其他人持有偽鈔,並曾在現場聽聞討論如何使用偽鈔,因此一併提起公訴。

然而,經詳細分析卷證資料後,本件辯護重點在於:

  • 當事人雖知悉他人持有偽鈔
  • 但未實際參與討論或決策
  • 未持有、交付或使用偽鈔
  • 客觀上欠缺行為分擔
  • 主觀上亦難認與其他被告具有犯意聯絡

法院最終採納辯護意見,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證明當事人確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與參與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刑事案件中,「在場」、「知情」與「共同犯罪」之間,法律上仍有重要差異。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仍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判斷,並非僅因與他人同行或知悉部分情況,即當然成立犯罪。

面對刑事案件時,如何釐清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往往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關鍵。






2026年3月11日 星期三

幫忙拍照、接人,就一定涉及運毒?毒品案件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毒品案件中,許多人一聽到「有到場」、「有幫忙聯絡」、「有接送同行人員」,便認為一定會成立共同犯罪。

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仍須視個案是否確實具有:

  • 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
  • 對犯罪內容之認知與預見

本件當事人因受友人指示,前往現場協助拍照、接送人員,而遭檢方認定涉入跨境毒品運輸案件,並一同遭到起訴。

然而,經檢視卷證資料後,本件辯護重點包括:

  • 當事人並未接觸、持有毒品
  • 不認識主要涉案人員
  • 未參與毒品交易討論
  • 現場行為僅為拍照、接送
  • 缺乏證據證明其明知或可預見涉及毒品運輸

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與其他被告間具有共同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亦難認有實際參與毒品運輸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刑事案件中,「曾在場」、「受人指示協助處理事情」,並不當然等同成立共同犯罪。是否真正涉及刑責,仍須回歸具體證據與法律判斷。

面對重大刑事案件時,如何釐清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參與程度及主觀認知,往往是案件辯護的重要關鍵。







2026年3月10日 星期二

The Chosen one PART 2(天選之人)

今天有位大姐來電,希望預約討論她兒子的刑事案件。


聊天過程中,她提到是在網路上看到我的文章與評價後,覺得可以信任,甚至還特別去請示林口的菩薩,最後決定來找我討論案件。

聽到這段話,也讓我想起前幾年曾有過類似的經驗。

其實,每位當事人願意走進律師事務所,都有各自不同的原因。有人是朋友介紹,有人是看過文章後產生信任,也有人是在徬徨無助時,希望找到一位願意認真聽他說話的律師。

無論委任的原因為何,既然接受當事人的信任,我都會盡力協助處理案件,陪伴當事人面對後續程序與壓力。

也感謝每一份信任與緣分。

之前文章  https://who776.blogspot.com/2024/04/the-chosen-one.html

#感謝菩薩

#阿光律師桃園律師





2026年1月31日 星期六

經地檢署准許戒癮治療後再犯,是否會觀察勒戒?

近年因施用毒品遭查獲後,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並接受戒癮治療的情形相當常見。然而,部分個案因生活壓力、情緒問題或成癮控制困難,在戒癮期間仍再次施用毒品,因此相當擔心後續是否會遭撤銷緩起訴,甚至進一步被送觀察、勒戒。

日前即有一位當事人,因工作壓力及一時失控,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於諮詢時對後續程序感到十分焦慮,擔心原本之緩起訴處分遭撤銷,並面臨觀察勒戒處分。

接受諮詢後,經詳細分析案件目前進度、戒癮治療情形及後續程序方向,協助當事人向地檢署提出書狀說明,爭取檢察官審酌:

當事人仍有持續接受治療意願

並非完全拒絕戒癮處遇

仍有持續接受社區治療之可能性

最終,成功爭取原緩起訴處分不予撤銷,當事人得繼續接受戒癮治療。

實務上,施用毒品案件是否撤銷緩起訴、是否進一步觀察勒戒,仍須視個案狀況而定,

並非所有案件一旦再犯,即必然只能進入觀察、勒戒程序。

許多毒品案件背後,往往涉及長期成癮、壓力及生活問題。面對相關程序時,及早了解法律及後續處遇方向,通常較有助於避免情況持續惡化。


2025年11月22日 星期六

原為男女朋友,分手後遭提起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與A原為男女朋友,兩人因個性不合分手後,詎A竟心生不滿,誣指被告於交往期間涉犯偷拍等罪名,胡律師受委任後,整理相關證據資料,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