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 星期三

阿光律師的經歷、專業領域及當事人評價(此貼文為置頂而設定未來日期) Need a lawyer? Call Hu.


胡世光律師(雖非知名大律師,但所有案件均親力親為,不會假手其他律師,耐心傾聽當事人意見後,提供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訴訟策略)

現職: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3 

事務所電話:03-216-0363

手機門號:0913931228

預約時間至所諮詢及詢問報價:

LINE IDwho776

EMAILwho776776@gmail.com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共13





學經歷:

臺北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學組就讀

司法特考檢察事務官考試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組長



專業領域:


胡世光律師任職桃園地檢署期間,處理過刑事案件、當選無效民事案件、協助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合計超過五千件,離開公職後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諮詢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亦超過百件,辦案經驗豐富,歡迎預約時間至事務所討論相關案件內容。

 刑事案件辯護及告訴代理(尤擅長銀行法、人頭帳戶幫助詐
 欺、公然侮辱、誹謗、違反藥事法【如販售電子菸】施用毒
 品、販毒、妨害性自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選舉罷
 免法、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傷害、恐嚇、誣告及
 偽證等刑事案件)

 各式書狀代撰(包括毒品戒癮治療聲請狀、人頭帳戶及其他
 刑事案件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

調查局、警察局、廉政署、地檢署陪同偵訊

常年法律顧問契約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及調解

家事案件(離婚、繼承、監護權)之調處及訴訟代理

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

債務清理、整合及協商

民事強制執行、保全程序案件


收費合理:








※歡迎轉載本部落格法律知識相關文章,但請註明出處及原始網址,謝謝!~

2024年8月15日 星期四

名片、事務所位置、交通方式及諮詢費收費標準(此貼文為置頂而設定未來日期)Need a lawyer? Call Hu.

名片、事務所位置:






交通方式:
請參考以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網址
https://www.tyc.moj.gov.tw/294079/294119/294120/377413/post

若搭乘高鐵的話,請搭高鐵接駁車206,至中埔國小站下

停車資訊:

1.     永安路765巷即桃園地方法院旁收費停車場,每小時收費30元。



2.     崇法街68號旁即中路4號社會住宅地下停車場,每小時收費20元。





3.     附近路邊收費停車格,每半小時收費10元。

法律諮詢費收費標準:

每15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一般有經驗的律師一開始就收費5000元/小時,收取6000至8000元/小時者,亦大有人在),外縣市不方便至事務所的朋友們,可事先以LINE訊息確認後,每15分鐘以1000元計算電話諮詢費用。若嗣後有委託案件處理者,則委託案件處理所必須給付之律師費用,可直接扣除上開已付之法律諮詢費用,僅再收取扣除後剩餘之金額。

詢問委任費報價及預約時間:

line id:who776

手機:0913931228(因常要開庭,若沒接聽到您的電話,建議以LINE傳送訊息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自己與新北檢的緣分頗深,10幾年前考上檢事官時,就是在新北檢實習,當時叫板橋地檢署,後來離職當律師後,第一件自案也是新北地檢署,被告則羈押在附近的臺北看守所,新北檢對面有一個很大的金城立體停車場,相對於臺北、士林,停車方便許多。
這次開完偵查庭後與當事人詳談後,已經下午五點出頭,怕立即回桃園會塞車,索性在交流道附近的大潤發解決晚餐,再駕車返家。


#時光飛逝年近半百
#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






2024年4月2日 星期二

The Chosen one?(天選之人?)

今天一位大姐(約五十幾歲)帶著他的兒子(約二十幾歲)來諮詢案件,討論案情一會後,確定委任案件,兒子提到之前諮詢過3位律師,其中有一位是有名的大律師,好奇心驅使之下,詢問為何後來決定委任本人,大姐緩緩說出,因為請示過我們家菩薩,只有胡律師聖筊,我才緩然大悟,原來如此阿…


#假日要去拜拜了

#感謝菩薩





通姦罪除罪後,小三(小王)就沒有法律責任?徵信業者退散?

 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上開解釋結果,是否代表想出軌之原配或小三(小王)可以肆無忌憚,隨心所欲呢?徵信業者就此無『抓猴』市場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應注意者,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有刑事,還有民事及行政責任。婚外情而發生性交行為者,縱無上開刑法第239條之適用,但民事上,原配仍有提起民事起訴,向出軌一方及小三(小王)請求,且民事上不並要求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之前就算提告刑事,必須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故雖然在MOTEL蓋棉被純聊天頗瞎,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不起訴),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都可能因此負有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原本刑法第239條之法定刑度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比一般竊盜或傷害罪的五年以下,在刑法裡面算是刑度蠻低的犯罪,而實務上大部分也是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一般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來看,就是18萬元罰金,但要注意這邊的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於刑法第239條仍有效力時,原配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若更加白話文講的話,雖然通姦行為無法再用刑罰去處罰,但仍有民事責任,又原本刑事責任大部分均可以易科罰金(付錢給國家換自由),因此不論刑法第239條存否,其是都是可以(或必須)花錢消災的情況。

        另外,若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有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不正當交往行為,也是可能構成民事判決離婚事由,又判決離婚後,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這部分要請大家特別注意。

        最後講一個有關『小三』的趣聞,幾年前女兒還在唸小學3年級時,老婆打去餐廳定位,接聽的服務人員問人數,老婆馬上回答:『兩個大人,一個小三』。服務人員停頓數秒(可能OS:是要來我們這裡談判歐,干ㄟ翻桌?),老婆發現有異,趕緊補充:『一個是小學三年級啦!』,對方才欣然接受訂位,不然我猜應該會回答本餐廳訂位已滿吧 🙂~




2024年3月30日 星期六

妨害性自主案,爭取無罪成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至航警局陪偵

 案情是委任人因所飼養的愛貓被診斷出重症,心急如焚,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營養液可以施打改善,就在淘寶網站上訂購,並委託報關業者輸入,而在海關被查獲,因該營養液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會構成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與此相似,若把『動物用』改成『人用』,就是大家較為熟知的『藥事法』,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電子菸(油)』,依照藥事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同樣為輸入禁藥,也會有刑事責任(可以參考以下同場加映,即本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同場加映-販賣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菸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論偷拍如廁畫面之刑事責任

因為最近有數名涉犯類似案件之朋友來做法律諮詢,先簡單將結論寫在下面作為參考,想詳細討論的朋友可以約時間詳談。又涉犯此等罪名的朋友們,建議前往身心科就診,以戒除該等行為。

結論: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罪。


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淺論施用毒品罪之處罰(含戒癮治療基本說明)

最近這幾個月比較忙碌,本週相對比較有空,簡單談一下目前施用毒品罪的處罰,為方便理解,以條列式說明重點,若需要進一步針對個案討論或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可以與本人聯絡:

一、為何(WHY)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認為,「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無非在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白話文就是,若不從倫理道德教條面向來講,施用毒品搞壞自己的身體好像不關其他人的事情,但施用毒品極可能會導致其他犯行,如因神智不清或需要金錢購毒而涉及毒駕、傷害、竊盜、強盜、殺人等行為,故有處罰必要(「一般預防」是指處罰犯罪者,讓尚未犯罪者知所警惕不敢犯罪,就是大家常提到的「殺雞儆猴」)。
二、如何(HOW)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一) 觀察、勒戒處分與戒癮治療
1.與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施用毒品犯罪中,我國司法是當作生病的人,因此第一選項是先予矯正、治療,也就是說大家常聽到的「觀察、勒戒處分」,所謂觀察、勒戒處分,是指將施用毒品者關起來治療他,希望可以他可以戒掉毒癮,目前法定觀察、勒戒處分最長是兩個月(實務運作上大概是40天會有評估出來),可以想見,任何人被關兩個月,工作很可能不保,所以另有規定「戒癮治療」,也就是去特定醫院以看診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掉毒癮,不以監禁方式為之,避免其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
2.第一次施用毒品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情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必須」由觀察、勒戒處分或戒癮治療擇一為之。
(二)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等)
如果是三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此時有兩個選項,一個是戒癮治療(如上所述),一個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行為人科以刑責,施用毒品與販賣毒品(屬於三年以上之重罪)不同,一般都會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三、施用毒品都是犯罪行為?
答案是NO,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依毒品的不同予以分級,只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才構成犯罪,常見的第一級毒品是海洛因、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是大麻、安非他命,至於K他命則屬於第三級毒品,施用者沒有刑責,但仍有罰鍰責任。

以上,若需要協助,可聯繫本人。

2024年2月6日 星期二

因網路應徵從事代購虛擬貨幣而涉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名,協助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獲判緩刑!

被告在網路上得知從事代購虛擬貨幣工作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以話術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帳戶供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不料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被告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協助,出面與告訴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4年1月30日 星期二

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後爭取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餘歲,因工作壓力,一時好奇而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後委任胡世光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狀,並陪同至桃園地檢署開庭,成功爭取戒癮治療,免去入監所勒戒之苦。

        阿光律師在此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業務侵占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嗣雙方因故終止合夥契約,告訴人竟對被告提出業務侵占刑事告訴,經胡律師傾聽被告所述經過細節,並整理雙方爭點所在,當庭陳述辯護要旨並具狀辯護,獲得檢察官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