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債務人匯款還款後,竟反告債權人詐欺取財?談借貸糾紛與刑事詐欺的界線

最近處理一件案件,頗有感觸,也再次讓我體會到:

並不是所有「拿不到錢」的事情,都會變成刑事詐欺。

本件當事人是一對夫妻。
數年前,太太因生活圈關係認識一名女子,雙方平時會聊天、往來。

後來,該名女子陸續向我當事人表示,其配偶生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沒有保險、生活壓力沉重,希望能借款周轉。雙方基於信任關係,陸續有金錢往來。

之後,該女子於民國112年間,匯款新臺幣數百萬元至我當事人先生帳戶。

然而,事情並未因此結束。

該女子後來竟改口主張:

「不是我向你們借錢,而是你們詐騙我數百萬元!」

甚至進一步對我當事人、其配偶及女兒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借貸」還是「詐欺」?

刑事案件裡,很多人容易有一個誤解:

「對方拿了錢,現在不認帳,就是詐欺。」

但法律上並不是這樣判斷。

刑法詐欺罪,重點在於:

  • 行為人是否一開始就有詐騙意思?
  • 是否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
  • 是否因此交付款項?

如果只是:

  • 雙方對金錢性質認知不同
  • 借貸後產生爭議
  • 債務未履行
  • 或事後翻臉

很多時候其實屬於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本件最關鍵的地方

本案中,對方雖然主張遭詐騙數百萬元,但卷內卻有非常重要的LINE對話紀錄。

對方曾自行傳送訊息表示:

「之前向妳借的錢,我現在轉帳給妳老公…」

甚至還提到:

  • 8月借OO萬元
  • 9月再借OO萬元
  • 10月又借OO萬元
  • 感謝我當事人夫妻幫忙
  • 等房子賣掉後會儘快還款

如果今天真的是遭到詐騙,通常不太可能自然、完整地出現這種前後脈絡清楚的感謝與還款內容。

因此,檢察官最終認為:

  • 難以認定我當事人一開始即有詐欺犯意
  • 縱使雙方對金錢往來認知不同
  • 亦較偏向民事借貸糾紛

最後對我當事人一家三口均作成不起訴處分。


更令人無奈的是……

在該案不起訴後,對方後續又:

  • 發存證信函
  • 再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 主張妨害秘密、偽造文書等

然而,後續案件仍陸續經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高檢署亦駁回再議。


刑事程序,不該成為施壓工具

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因:

  • 金錢糾紛
  • 感情破裂
  • 信任崩解
  • 不甘心

便希望透過刑事提告向對方施壓。

但刑事案件的核心,仍然是:

是否真有犯罪證據。

並不是只要「我認為被騙了」,就一定構成詐欺。


律師觀點

這件案件讓我再次感受到:

很多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不只是法律本身,而是人與人之間信任崩解後的情緒。

因此,律師的工作,有時除了法律攻防外,更重要的是:

  • 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
  • 穩定情緒
  • 回到證據本身
  • 避免讓案件陷入無止盡的報復循環

法律終究還是講求證據,而不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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