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處理一件案件,頗有感觸,也再次讓我體會到:
並不是所有「拿不到錢」的事情,都會變成刑事詐欺。
本件當事人是一對夫妻。
數年前,太太因生活圈關係認識一名女子,雙方平時會聊天、往來。
後來,該名女子陸續向我當事人表示,其配偶生病需要龐大醫療費用、沒有保險、生活壓力沉重,希望能借款周轉。雙方基於信任關係,陸續有金錢往來。
之後,該女子於民國112年間,匯款新臺幣數百萬元至我當事人先生帳戶。
然而,事情並未因此結束。
該女子後來竟改口主張:
「不是我向你們借錢,而是你們詐騙我數百萬元!」
甚至進一步對我當事人、其配偶及女兒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借貸」還是「詐欺」?
刑事案件裡,很多人容易有一個誤解:
「對方拿了錢,現在不認帳,就是詐欺。」
但法律上並不是這樣判斷。
刑法詐欺罪,重點在於:
- 行為人是否一開始就有詐騙意思?
- 是否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
- 是否因此交付款項?
如果只是:
- 雙方對金錢性質認知不同
- 借貸後產生爭議
- 債務未履行
- 或事後翻臉
很多時候其實屬於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
本件最關鍵的地方
本案中,對方雖然主張遭詐騙數百萬元,但卷內卻有非常重要的LINE對話紀錄。
對方曾自行傳送訊息表示:
「之前向妳借的錢,我現在轉帳給妳老公…」
甚至還提到:
- 8月借OO萬元
- 9月再借OO萬元
- 10月又借OO萬元
- 感謝我當事人夫妻幫忙
- 等房子賣掉後會儘快還款
如果今天真的是遭到詐騙,通常不太可能自然、完整地出現這種前後脈絡清楚的感謝與還款內容。
因此,檢察官最終認為:
- 難以認定我當事人一開始即有詐欺犯意
- 縱使雙方對金錢往來認知不同
- 亦較偏向民事借貸糾紛
最後對我當事人一家三口均作成不起訴處分。
更令人無奈的是……
在該案不起訴後,對方後續又:
- 發存證信函
- 再提出其他刑事告訴
- 主張妨害秘密、偽造文書等
然而,後續案件仍陸續經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高檢署亦駁回再議。
刑事程序,不該成為施壓工具
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因:
- 金錢糾紛
- 感情破裂
- 信任崩解
- 不甘心
便希望透過刑事提告向對方施壓。
但刑事案件的核心,仍然是:
是否真有犯罪證據。
並不是只要「我認為被騙了」,就一定構成詐欺。
律師觀點
這件案件讓我再次感受到:
很多案件真正困難的地方,不只是法律本身,而是人與人之間信任崩解後的情緒。
因此,律師的工作,有時除了法律攻防外,更重要的是:
- 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
- 穩定情緒
- 回到證據本身
- 避免讓案件陷入無止盡的報復循環
法律終究還是講求證據,而不是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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