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我自己也是被騙的人,為什麼變成詐欺被告?」—假投資、感情詐騙案件成功爭取無罪

近年來,假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因誤信投資群組、網友或所謂「投資老師」,在不知情情況下提供帳戶、協助提領款項或購買虛擬貨幣,最後卻反而成為詐欺、洗錢案件的被告。

本件委任人即遇到類似情況。

一、案件經過:從投資群組開始

委任人係透過熟識友人介紹,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有所謂「老師」、「客戶經理」等人,以股票、虛擬貨幣投資為名,長期分享投資資訊、分析進出場時機。

其中一名自稱「客戶經理」之人,除不斷以專業投資話術取得信任外,更長期與委任人分享生活、工作與家庭話題,並以曖昧、關心之言語與委任人互動。

例如:

  • 「晚安,愛你」
  • 「你是我的寶」
  • 「你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等語,使委任人逐漸深信對方。

之後,對方表示有其他投資客戶不方便自行購買虛擬貨幣,希望委任人協助代為收款、提領,再至實體店面購買USDT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委任人誤以為只是協助正常投資流程,因此依指示處理。

二、後來才發現:自己其實也是被害人

本件中,委任人不但帳戶遭警示、凍結,自己更實際遭受超過百萬元之投資損失。

委任人後續亦曾報案,並對相關詐騙集團成員提出告訴。

換言之,委任人並非明知自己在幫助詐騙集團,而是與許多被害人相同,同樣陷入假投資與感情詐騙之情境。

三、法院如何判斷「有沒有犯罪故意」?

很多人會認為:

「有提供帳戶、幫忙領錢、買虛擬貨幣,不就是詐騙共犯嗎?」

但刑事案件並非只看「做了什麼」,更重要的是:

行為人當時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在協助詐騙犯罪。

本件辯護重點即在於:

  • 委任人本身就是受騙者
  • 是基於信任與感情因素誤信對方
  • 並非明知為詐騙而故意配合
  • 案件過程符合近年常見「假投資+感情詐騙」模式

法院最後採信辯護主張,認為:

  • 委任人確實因假投資詐術受騙
  • 與詐騙集團間尚難認有犯意聯絡
  • 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詐欺、洗錢故意

因此判決無罪。

四、許多案件,關鍵都在「主觀犯意」

實務上,提供帳戶、協助領款、購買虛擬貨幣之案件,未必當然成立犯罪。

仍須視:

  • 當事人是否確實知情
  • 是否也是受騙者
  • 對話紀錄內容
  • 投資經過
  • 是否有實際獲利
  • 有無合理信賴基礎
  • 是否同樣遭受財產損失

等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若遭遇類似案件,仍應盡早整理完整對話紀錄、金流及投資過程,避免因未完整說明而遭誤認為共犯。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檢察官舉證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判決委任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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