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假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許多人因誤信投資群組、網友或所謂「投資老師」,在不知情情況下提供帳戶、協助提領款項或購買虛擬貨幣,最後卻反而成為詐欺、洗錢案件的被告。
本件委任人即遇到類似情況。
一、案件經過:從投資群組開始
委任人係透過熟識友人介紹,加入LINE投資群組,群組內有所謂「老師」、「客戶經理」等人,以股票、虛擬貨幣投資為名,長期分享投資資訊、分析進出場時機。
其中一名自稱「客戶經理」之人,除不斷以專業投資話術取得信任外,更長期與委任人分享生活、工作與家庭話題,並以曖昧、關心之言語與委任人互動。
例如:
- 「晚安,愛你」
- 「你是我的寶」
- 「你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等語,使委任人逐漸深信對方。
之後,對方表示有其他投資客戶不方便自行購買虛擬貨幣,希望委任人協助代為收款、提領,再至實體店面購買USDT後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委任人誤以為只是協助正常投資流程,因此依指示處理。
二、後來才發現:自己其實也是被害人
本件中,委任人不但帳戶遭警示、凍結,自己更實際遭受超過百萬元之投資損失。
委任人後續亦曾報案,並對相關詐騙集團成員提出告訴。
換言之,委任人並非明知自己在幫助詐騙集團,而是與許多被害人相同,同樣陷入假投資與感情詐騙之情境。
三、法院如何判斷「有沒有犯罪故意」?
很多人會認為:
「有提供帳戶、幫忙領錢、買虛擬貨幣,不就是詐騙共犯嗎?」
但刑事案件並非只看「做了什麼」,更重要的是:
行為人當時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在協助詐騙犯罪。
本件辯護重點即在於:
- 委任人本身就是受騙者
- 是基於信任與感情因素誤信對方
- 並非明知為詐騙而故意配合
- 案件過程符合近年常見「假投資+感情詐騙」模式
法院最後採信辯護主張,認為:
- 委任人確實因假投資詐術受騙
- 與詐騙集團間尚難認有犯意聯絡
- 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詐欺、洗錢故意
因此判決無罪。
四、許多案件,關鍵都在「主觀犯意」
實務上,提供帳戶、協助領款、購買虛擬貨幣之案件,未必當然成立犯罪。
仍須視:
- 當事人是否確實知情
- 是否也是受騙者
- 對話紀錄內容
- 投資經過
- 是否有實際獲利
- 有無合理信賴基礎
- 是否同樣遭受財產損失
等整體情況綜合判斷。
若遭遇類似案件,仍應盡早整理完整對話紀錄、金流及投資過程,避免因未完整說明而遭誤認為共犯。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認定檢察官舉證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判決委任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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