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日 星期六

車禍案件,協助兩造成立調解!

原告騎車遭被告撞傷,被告遭起訴刑事過失傷害,經原告委任胡律師協調,胡律師協助兩造成立調解,免去訴訟勞費,達成雙贏局面。



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再次協助遭詐騙之告訴人聲請再議成功

告訴人提告後,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救濟程序是,告訴人可以經由原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類似對法院判決上訴的概念),若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的話,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書,發還原地檢署,換一個檢察官偵辦。

上個月10月國慶連假期間,告訴人就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委託撰寫再議聲請狀,經胡律師詳細檢視原不起訴處分,並提供原不起訴處分有疑問之處,並協助撰寫再議聲請狀,兩週後經高檢署通知再議成功!




2023年11月5日 星期日

網路賭博案件,爭取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多歲,時常會觀看體育賽事,嗣被告上網得知「OO娛樂城」此運動賽事投注網站,為增加觀看體育賽事樂趣,遂加入該網站開始下注賭博,嗣經警破獲上開娛樂城代理據點,循線查獲被告曾多次下注,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後,胡律師先陪同被告至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嗣並撰寫答辯狀向檢察官求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023年10月27日 星期五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網路交友,誤信對方確實要來台作生意,允諾代收款項,嗣其名下帳戶遭凍結後,被告始悉受騙,經胡律師傾聽被告所述經過細節,並整理雙方LINE對話紀錄擷圖,當庭陳述辯護要旨並具狀辯護,獲得檢察官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3年10月19日 星期四

協助當事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勝訴!

本件當事人前與其配偶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因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雖然是證人親自簽名,但證人沒有確認夫妻是否確實有離婚之意思,經胡律師詳細研判案情並撰寫訴狀及開庭爭取,獲得法官認同,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




2023年9月20日 星期三

協助不諳中文之美國籍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Help the defendant obtain a non-prosecution decision)

被告係美國籍人士,至臺灣投資經商,本身不諳中文(被告與辯護人討論案情時係全程以英文為之),因而產生誤會遭他人提出刑事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事實之發生經過,陪同被告前往製作筆錄,並撰寫答辯狀,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2023年9月1日 星期五

違反 『動物藥品管理法』案件,協助獲得緩起訴處分(兼論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本件案情是委任人因所飼養的愛貓被診斷出重症,心急如焚,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營養液可以施打改善,就在淘寶網站上訂購,並委託報關業者輸入,而在海關被查獲,因該營養液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會構成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與此相似,若把『動物用』改成『人用』,就是大家較為熟知的『藥事法』,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電子菸(油)』,依照藥事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同樣為輸入禁藥,也會有刑事責任(可以參考以下同場加映,即本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偵查庭時,經本人撰寫答辯狀並當場向承辦檢察官陳明被告係因愛貓心切所致,成功獲得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同場加映-販賣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菸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3年6月30日 星期五

我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內勤問完我以後,可以一直等到檢察官再次傳喚時,聲請戒癮治療嗎?

         因為已有不止一個朋友詢問阿光律師上面的問題,故特別提出來討論。上面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施用毒品案件,若檢察官內勤問完以後,地檢署那邊的承辦人(通常會是檢察事務官)會等檢驗公司回覆尿液報告,如果陽性,很有可能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一旦法院裁定要去觀察、勒戒,就只剩下抗告救濟一途,成功機率難料。又若收到法院裁定沒有當一回事,裁定確定的話,就『一定』(沒有其他方式)要去觀察、勒戒。


        綜上所述,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3年6月7日 星期三

協助告訴人兩次聲請再議成功

告訴人提告後,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救濟程序是,告訴人可以經由原檢察官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類似對法院判決上訴的概念),若高檢署認為再議有理由的話,會撤銷原不起訴處分書,發還原地檢署,換一個檢察官偵辦。

今年2月份告訴人就詐欺案件不起訴處分委託撰寫再議聲請狀,送出去後沒多久就收到高檢署通知再議成功,沒想到再議成功發回地檢署後,過了兩個月,另一個檢察官又再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再次委請協助聲請再議,昨天又收到高檢署通知,認為再議有理由,會再發還原地檢署,希望這次檢察官可以起訴被告阿。





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2023年5月15日 星期一

一日夫妻百日恩還是夫妻上輩子相欠債?談結婚及離婚證人

有朋友反應我的文章有點文言文,這次我想就先給答案,再說明理由依據,希望大家可以看得懂。

案例一:結婚書約(或結婚證書)上之證人欄位雖然是證人親自簽名,但證人沒有確認夫妻是否確實有結婚之意思,甚至證人欄位為夫妻自己擅自簽署證人姓名。
案例二;離婚協議書上之證人欄位雖然是證人親自簽名,但證人沒有確認夫妻是否確實有離婚之意思,甚至證人欄位為夫妻自己擅自簽署證人姓名。
答案:
上面兩個案例中,所為之結婚、離婚行為都是無效。
理由:
民法第982條(結婚)及同法第1050條(離婚)所謂的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是民法規定的法定方式,但並非只要成年人簽名就好,還必須親自見聞要結婚或離婚的雙方確實有結婚或離婚之真意,並願負責證明者,所以如果你的朋友突然拿一份結婚書約或離婚協議書要您在證人欄位簽名,請務必要與雙方確認是否真的要結婚或離婚,否則結婚或離婚行為都是無效的。
那如果更狠一點,乾脆自己簽證人名字,證人完全不知道的話,則結婚或結婚行為無效之外,會另外成立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是萬萬不可。
最後,真的覺得委任案件是緣分,最近一個月內接到兩件不同當事人的案件,一件是爭執結婚效力(不想維持婚姻,希望結婚無效),一件是爭執離婚效力(想要維持婚姻,希望離婚無效)。




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至航警局陪偵

昨天陪委任人至航警局製作筆錄,案由是比較少見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案情是委任人因所飼養的愛貓被診斷出重症,心急如焚,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營養液可以施打改善,就在淘寶網站上訂購,並委託報關業者輸入,而在海關被查獲,因該營養液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會構成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與此相似,若把『動物用』改成『人用』,就是大家較為熟知的『藥事法』,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電子菸(油)』,依照藥事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同樣為輸入禁藥,也會有刑事責任(可以參考以下同場加映,即本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同場加映-販賣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菸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3年4月4日 星期二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再次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檢)!

被告透過友人結識某A,嗣某A向被告稱為節稅之故,需要借用帳戶作合法用途,被告不疑有他,遂將個人金融帳戶借予某A使用,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於開庭前與被告討論如何應對,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3年3月30日 星期四

返還不當得利案,協助成立和解!

甲、乙原為男女朋友,嗣兩人分手後,乙認為甲欺騙其感情及財物,向甲提民事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訟,經胡律師詳閱卷證後,提出答辯,嗣並協助兩造達成和解共識,成立和解。



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

都是蛋蛋惹的禍?

最近全台陷入缺蛋危機,真是前所未見,阿光律師把之前在臉書粉絲團寫的文章,放在這邊跟大家分享

都是蛋蛋惹的禍?
記得前一陣子全台有缺蛋危機,剛剛則從好友臉書看到『店員偷吃2顆蛋遭判3個月 二審逆轉』這個新聞,點進連結後,下方果然有大批網友留言罵這個判決,職業病驅使,去找了判決原文,以下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講講自己的感想:
一、 本案背景事實及關鍵點
(一) 背景事實
1. 本案經調查相關事證後,被告仍否認犯行(稱客人反映過鹹才試吃),且被告事先沒有付錢就吃掉茶葉蛋,故被告成立犯罪是確定的。
2. 被告在一審沒有賠償公司,沒有達成和解,二審才達成和解。
(二) 關鍵點之一:被告是犯業務侵占罪,『1次』犯行的法定刑『最少』要判6個月
如果被告是像我們一樣去買茶葉蛋的客人,會構成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可能『只』科罰金(我有查到到超商偷一罐啤酒及一顆茶葉蛋判罰金新臺幣1千元之判決),但本案被告是超商店員,茶葉蛋是他工作上持有之物,因此會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案被告構成業務侵占罪,從法定刑期來看,『最少』要判6個月。
(三) 關鍵點之二:被告兩次吃蛋行為為數罪
被告所吃兩顆蛋是在不同時間各吃一顆蛋,算是兩個罪名(兩次業務侵占)。
二、 本件可能減刑規定
(一) 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
實務上宣告緩刑,首要條件是被告坦承犯行(不認錯的道歉不是真的道歉、悔改),所以本件沒有給緩刑的空間。
(二) 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刑法第61條「犯下列各罪之一(包括業務侵占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三、 法院判決脈絡
(一) 一審
法官引用刑法第59條,各處有期徒刑3月(已經對半打折),最後定應執行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天1000元,3個月就是9萬元)。
(二) 二審
案經上訴後,被告已與公司成立調解,但仍未坦承犯行,法官仍無從宣告緩刑,僅能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
四、 自己感想
(一) 法官依法審判,超出法律所為之判決是違法判決,所以新聞連結中法院提到「已經是法律允許法官判處的最輕法定刑度,如果再低於此一刑度,就是違法判決」。不過這邊仍誠摯建議司法院可以將此類民眾不易瞭解細節的爭議案件,花更多時間仔細說明。
(二) 業務侵占罪之所於遠重於普通竊盜罪,是考量因業務而持有財物之身分信賴關係,若認為特殊個案應賦予法官較廣之量刑權限,僅能修法為之。

2023年3月14日 星期二

社區停車位糾紛事件,協助兩造成立和解!

原告與被告均為某社區之住戶,因多年前建設公司私自劃設停車位,致使雙方停車位產權產生糾紛,被告一審敗訴後,委任胡律師協助,經胡律師細心研析相關法律爭點,認為雙方均為多年鄰居關係,應有和解空間,遂提出和解方案,經承辦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化解鄰居間之衝突糾紛!(更多訊息可以參考本人『建議客戶談和解的律師很遜?(The lawyer who suggests the client settle sucks?)』乙文)



2023年2月23日 星期四

洗錢及加重詐欺(三角詐欺)案,爭取無罪判決成功(臺中地院)!

被告以從事兩岸代購為業,某日受自稱為大陸人士之甲委託代購遊戲點數,詎甲所支付之代購費用竟為甲詐騙他人而來,被告因此涉嫌洗錢及加重詐欺等罪,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後,胡律師先向法院聲請陳述意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開庭),並於法院開庭時,整理相關事證,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桃檢)!

被告之友人向被告稱其信用不佳,無法使用金融帳戶,被告基於信賴友人之故,遂允諾借用之,後來遭素為謀面之告訴人提告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嗣被告委任胡律師處理,經胡律師詳閱卷證,陪同開庭向承辦檢察官說明細節,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3年2月8日 星期三

詐欺案件,協助告訴人聲請再議成功!

 


阿光律師=兩光律師?

 今天開工第一天,收到之前委託聲請再議的當事人傳訊問說,聲請再議才一週,怎麼這麼快就被否決?(自己腦補:這個律師怎麼這麼兩光~)並附帶下列函文。因為幾乎每次協助聲請再議都會被問到這個問題,故詳細說明如下。

下面的函文是指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把再議狀轉到高檢署審核的意思,算是一個制式的程序:

一、相關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7條第1、2項,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二、白話文就是

告訴人再議時,再議狀要透過原來承辦檢察官轉給高檢署,若原承辦檢察官認為再議有道理,就是認為自己原來的不起訴處分不對,應該自己把不起訴處分撤銷,繼續調查或直接起訴,反之,若認為沒道理,就應該轉給高檢署。立法目的是讓原來承辦檢察官有第二次審視自己不起訴處分的機會,若原檢察官自己都認為有錯,就不用勞煩高檢署檢察官,告訴人也可獲得快速的救濟。當然,檢察官一般都不會認為自己原來不起訴處分有錯 ,所以會在函文說:我看過再議狀,認為再議狀說的沒道理,接下來我會轉給高檢署。




2023年1月29日 星期日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再次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臺中地檢)!

被告透過高中同學結識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信用不佳,被告不疑有他,遂將個人金融帳戶借予某甲使用,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撰寫答辯狀,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3年1月8日 星期日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前向甲多次借款,且均有給付約定利息,嗣甲之子女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傾聽被告所述經過細節,當庭並撰寫狀紙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