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施用毒品案件,協助獲得戒癮治療之機會,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被告因好奇心驅使,在台北某夜店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施用,於離開夜店時為警方盤查,採尿送驗,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並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住居所地管轄之桃園地檢署,且陪同至桃園地檢署向承辦檢察事務官爭取,成功獲得戒癮治療之機會,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入監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使未成癮及衷心戒毒之被告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再次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桃檢)

被告因年輕且疫情期間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因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後,至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撰寫答辯狀,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線上博奕合法嗎?

一、 依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意旨,關於賭博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如下:
(一) 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二) 圖利或聚眾賭博罪(亦即經營賭場者)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
(四) 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五) 上開判決最後就當時方興未艾網路賭博行為(線上博弈)的意見是「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二、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線上博弈納入刑法處罰對象
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第2項,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亦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故以目前規定,線上博弈已屬於犯罪行為,務請大家注意。



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爭取輕判成功!

被告年僅20歲,思慮不周染上毒癮,且與友人協議售出尚未施用之毒品,因此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並陪同開庭,當庭向法官爭取輕判成功(因被告前有酒駕前科,否則應有緩刑機會),誠摯希望被告之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022年10月22日 星期六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協助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今年算是動盪不安的一年,烏俄戰爭、台海危機接踵而至,真的很希望戰爭不要再發生,受到連帶影響,教育召集也變的較為精實,但很多人應該不知道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是會有刑事責任的。這個條文是規定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雖然不高,但涉犯者,地檢署可是會命警拘提、發佈通緝的,提醒大家只要遷移戶籍就要依法申報,確保自己能收到教育召集令,以免不必要的困擾。






2022年10月5日 星期三

侵占股權案件,協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被告前與告訴人共同成立公司,嗣告訴人因細故與被告決裂,竟對被告提告侵占罪名,嗣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並提出相關事證,終獲承辦檢察官認為侵占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2022年9月28日 星期三

車損案件,協助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成立調解!

甲因駕車不慎撞擊他人車輛,造成他人車輛損害,經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與該他人後,轉向甲求償,而遭求償,經胡律師與保險公司人員商談後,達成調解,大幅降低賠償金額。



2022年8月10日 星期三

侵占案件,協助告訴人提告成功!

甲於民國111年1月底,邀約乙投資,事後甲僅支付一次紅利後,即託詞避不見面,嗣乙委託胡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經承辦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甲涉犯刑法侵占罪嫌,並提起公訴!



2022年7月31日 星期日

被告經法院通緝到案,協助爭取交保成功!

昨天週日下午五點帶兒子在外面散步,突然接到一個熟悉的市話,是臺北地院書記官打來的,有委任辯護(後來失聯)的被告經通緝到案,趕緊吃完晚餐後,馬上駕車從桃園趕過去,在接見室告誡被告下次不要再心存僥倖,也向內勤值日法官爭取交保成功,回到家已經快10點了。





2022年7月13日 星期三

少年案件,爭取保護管束成功!

少年A因少不更事,較為衝動,因故涉及刑事犯罪,經胡律師協助勸說少年A改過自新、就學,並向法官爭取保護管束成功,使少年A不致中斷學業及與家人之情感聯繫,並能及早回歸家庭、社會正常生活。




2022年6月18日 星期六

假處分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成功!

甲之前將名下不動產信託登記在乙名下,詎料乙事後竟要出售該不動產,甲提出假處分聲請欲禁止乙處分,然遭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2次駁回聲請,嗣甲委託胡律師協助提起再抗告,成功說服最高法院法官,裁定發回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2022年4月12日 星期二

偽造文書案件,爭取緩刑成功!

甲於A公司擔任會計多年,因故多次偽造公司相關文件,經胡律師研判案情後,建議被告認罪,並協調和解事宜,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註:每件個案狀況不同,所有案件均可能存在『無罪答辯』之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確認)

2022年3月14日 星期一

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

 A於民國90年間,簽立本票向借款B新台幣200萬元,經B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制執行後,業已受償部分債權,詎B於10多年後復向A聲請強制執行,經胡律師詳細聆聽及確認相關細節,擔任訴訟代理人,對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承審法官支持,異議成功!



2022年2月28日 星期一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失火罪無罪辯護成功!民事亦協調成立和解!

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並雇用被告B、C、D、E作為員工。某日,A、B、C、D、E於晚間7、8時許下班返家後,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並將A、B、C、D、E均以失火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A、B、C、D、E委任胡律師並由胡律師陪同A、B、C、D、E至警局製作筆錄,確認鑑定報告認為A、B、C、D、E有過失責任之原因後,整理事實及法律上理由,當庭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又就民事賠償部分,因A希望避免訴訟勞費,由胡律師協助出面商談和解,達成共識,使民刑事糾紛能一次解決。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Billy Joe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TLKWw542g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Avenger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nk-Qm7ATw

2022年1月16日 星期日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再次協助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因疫情之故工作不穩定,在網路上得知有徵才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分析本件事實狀況及利害關係,被告同意認罪,由胡律師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免去牢獄之災。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