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自己與新北檢的緣分頗深,10幾年前考上檢事官時,就是在新北檢實習,當時叫板橋地檢署,後來離職當律師後,第一件自案也是新北地檢署,被告則羈押在附近的臺北看守所,新北檢對面有一個很大的金城立體停車場,相對於臺北、士林,停車方便許多。
這次開完偵查庭後與當事人詳談後,已經下午五點出頭,怕立即回桃園會塞車,索性在交流道附近的大潤發解決晚餐,再駕車返家。


#時光飛逝年近半百
#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






2024年4月2日 星期二

The Chosen one?(天選之人?)

今天一位大姐(約五十幾歲)帶著他的兒子(約二十幾歲)來諮詢案件,討論案情一會後,確定委任案件,兒子提到之前諮詢過3位律師,其中有一位是有名的大律師,好奇心驅使之下,詢問為何後來決定委任本人,大姐緩緩說出,因為請示過我們家菩薩,只有胡律師聖筊,我才緩然大悟,原來如此阿…


#假日要去拜拜了

#感謝菩薩





通姦罪除罪後,小三(小王)就沒有法律責任?徵信業者退散?

 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上開解釋結果,是否代表想出軌之原配或小三(小王)可以肆無忌憚,隨心所欲呢?徵信業者就此無『抓猴』市場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應注意者,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有刑事,還有民事及行政責任。婚外情而發生性交行為者,縱無上開刑法第239條之適用,但民事上,原配仍有提起民事起訴,向出軌一方及小三(小王)請求,且民事上不並要求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之前就算提告刑事,必須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故雖然在MOTEL蓋棉被純聊天頗瞎,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不起訴),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都可能因此負有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原本刑法第239條之法定刑度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比一般竊盜或傷害罪的五年以下,在刑法裡面算是刑度蠻低的犯罪,而實務上大部分也是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一般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來看,就是18萬元罰金,但要注意這邊的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於刑法第239條仍有效力時,原配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若更加白話文講的話,雖然通姦行為無法再用刑罰去處罰,但仍有民事責任,又原本刑事責任大部分均可以易科罰金(付錢給國家換自由),因此不論刑法第239條存否,其是都是可以(或必須)花錢消災的情況。

        另外,若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有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不正當交往行為,也是可能構成民事判決離婚事由,又判決離婚後,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這部分要請大家特別注意。

        最後講一個有關『小三』的趣聞,幾年前女兒還在唸小學3年級時,老婆打去餐廳定位,接聽的服務人員問人數,老婆馬上回答:『兩個大人,一個小三』。服務人員停頓數秒(可能OS:是要來我們這裡談判歐,干ㄟ翻桌?),老婆發現有異,趕緊補充:『一個是小學三年級啦!』,對方才欣然接受訂位,不然我猜應該會回答本餐廳訂位已滿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