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2日 星期日

提供帳戶為何構成犯罪及最近洗錢案件細節

 提供帳戶為何構成犯罪及最近洗錢案件細節


當律師約7年以來,處理過數十件洗錢相關案件,發現詐騙集團手法真的會不斷改變,說明如下:


一、之前-委任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各種說詞(如辦理貸款、家庭代工等)提供(寄出)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一)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二)實務上一般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意思是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出手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卻打算賭賭看』。

二、最近-詐騙集團成員不取得委任人名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一)最近有幾件委任與詐騙集團有關洗錢、詐欺等罪名的案件,發現詐騙集團有定期更改手法,請大家不要以為沒有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就沒事。
(二)其中一件是辦理貸款的關係,對方稱要確認個人資料,委任人不疑有他寄出「自然人憑證及密碼」且拍身分證給對方,本想說沒寄出帳戶資料沒關係,但沒想到對方拿到上述資料後,以委任人名義申請數位帳戶,並將帳戶作為詐騙他人的工作。
(三)另外一件,委任人剛出社會,看到對方在IG說因人在中國,中國有管制之故,不方便買虛擬貨幣,若在臺灣幫他購買虛擬貨幣,對方可以支付一定酬勞,結果對方匯款到委任人金融帳戶請委任人幫忙購買虛擬貨幣的錢,就是詐騙其他人而來。

三、結論
網路(LINE、FB、IG、脆及其他所有社群媒體)上若沒有看過對方的話,任何牽涉金錢往來的(尤其是你收到錢的),都請務必謹慎再謹慎,求證再求證,以免因此不慎涉及刑案。若真的不幸因此涉及刑案,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自己心安,也讓損失止於最小可控範圍內。







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提供自然人憑證辦貸款,竟變成詐欺帳戶?成功爭取緩刑案例(桃院)

近期有不少民眾因急需資金,在網路上看到「協助辦理貸款」、「保證過件」等訊息後,誤信對方要求,提供自然人憑證、雙證件等資料,結果竟遭詐騙集團持以申辦金融帳戶,進而涉及詐欺、洗錢案件。

本件當事人即是在網路上看到貸款資訊後,與對方聯繫,對方以「辦理貸款需要審核資料」等話術,要求提供自然人憑證及相關證件資料。不料對方竟利用該資料申辦數位帳戶,並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導致當事人遭檢察官依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

當事人委任胡世光律師後,經詳細分析卷證資料、協助整理案件脈絡,並積極與多位告訴人協調,最終順利成立調解與和解。法院亦審酌當事人坦承犯行、積極賠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5年,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許多人以為:「我只是提供資料,沒有實際去騙人,應該不會有事。」
但實務上,若法院認為對於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已有預見,仍可能成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罪。

不過,此類案件仍須視:
✔ 提供資料之原因
✔ 是否確實遭詐騙利用
✔ 對流程是否知情
✔ 是否有實際獲利
✔ 是否願意積極與被害人調解
✔ 是否具備主觀犯意

等個案情況綜合判斷,部分案件甚至仍有爭取無罪或較輕處分之空間。

若您或家人目前正面臨:
▪ 提供帳戶、自然人憑證遭警示
▪ 網路貸款衍生刑事案件
▪ 詐欺、洗錢案件通知到案
▪ 擔心遭移送或起訴

建議儘早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詳細討論案件方向及後續處理方式。

—— 胡世光律師
前地檢署任職
桃園刑事/詐欺/洗錢/毒品案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