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 星期六

妨害性自主案,爭取無罪成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至航警局陪偵

 案情是委任人因所飼養的愛貓被診斷出重症,心急如焚,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營養液可以施打改善,就在淘寶網站上訂購,並委託報關業者輸入,而在海關被查獲,因該營養液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會構成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與此相似,若把『動物用』改成『人用』,就是大家較為熟知的『藥事法』,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電子菸(油)』,依照藥事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同樣為輸入禁藥,也會有刑事責任(可以參考以下同場加映,即本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同場加映-販賣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菸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論偷拍如廁畫面之刑事責任

因為最近有數名涉犯類似案件之朋友來做法律諮詢,先簡單將結論寫在下面作為參考,想詳細討論的朋友可以約時間詳談。又涉犯此等罪名的朋友們,建議前往身心科就診,以戒除該等行為。

結論: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罪。


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淺論施用毒品罪之處罰(含戒癮治療基本說明)

最近這幾個月比較忙碌,本週相對比較有空,簡單談一下目前施用毒品罪的處罰,為方便理解,以條列式說明重點,若需要進一步針對個案討論或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可以與本人聯絡:

一、為何(WHY)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認為,「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無非在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白話文就是,若不從倫理道德教條面向來講,施用毒品搞壞自己的身體好像不關其他人的事情,但施用毒品極可能會導致其他犯行,如因神智不清或需要金錢購毒而涉及毒駕、傷害、竊盜、強盜、殺人等行為,故有處罰必要(「一般預防」是指處罰犯罪者,讓尚未犯罪者知所警惕不敢犯罪,就是大家常提到的「殺雞儆猴」)。
二、如何(HOW)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一) 觀察、勒戒處分與戒癮治療
1.與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施用毒品犯罪中,我國司法是當作生病的人,因此第一選項是先予矯正、治療,也就是說大家常聽到的「觀察、勒戒處分」,所謂觀察、勒戒處分,是指將施用毒品者關起來治療他,希望可以他可以戒掉毒癮,目前法定觀察、勒戒處分最長是兩個月(實務運作上大概是40天會有評估出來),可以想見,任何人被關兩個月,工作很可能不保,所以另有規定「戒癮治療」,也就是去特定醫院以看診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掉毒癮,不以監禁方式為之,避免其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
2.第一次施用毒品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情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必須」由觀察、勒戒處分或戒癮治療擇一為之。
(二)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等)
如果是三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此時有兩個選項,一個是戒癮治療(如上所述),一個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行為人科以刑責,施用毒品與販賣毒品(屬於三年以上之重罪)不同,一般都會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三、施用毒品都是犯罪行為?
答案是NO,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依毒品的不同予以分級,只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才構成犯罪,常見的第一級毒品是海洛因、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是大麻、安非他命,至於K他命則屬於第三級毒品,施用者沒有刑責,但仍有罰鍰責任。

以上,若需要協助,可聯繫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