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淺論施用毒品罪之處罰(含戒癮治療基本說明)

最近這幾個月比較忙碌,本週相對比較有空,簡單談一下目前施用毒品罪的處罰,為方便理解,以條列式說明重點,若需要進一步針對個案討論或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可以與本人聯絡:

一、為何(WHY)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認為,「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無非在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白話文就是,若不從倫理道德教條面向來講,施用毒品搞壞自己的身體好像不關其他人的事情,但施用毒品極可能會導致其他犯行,如因神智不清或需要金錢購毒而涉及毒駕、傷害、竊盜、強盜、殺人等行為,故有處罰必要(「一般預防」是指處罰犯罪者,讓尚未犯罪者知所警惕不敢犯罪,就是大家常提到的「殺雞儆猴」)。
二、如何(HOW)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一) 觀察、勒戒處分與戒癮治療
1.與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施用毒品犯罪中,我國司法是當作生病的人,因此第一選項是先予矯正、治療,也就是說大家常聽到的「觀察、勒戒處分」,所謂觀察、勒戒處分,是指將施用毒品者關起來治療他,希望可以他可以戒掉毒癮,目前法定觀察、勒戒處分最長是兩個月(實務運作上大概是40天會有評估出來),可以想見,任何人被關兩個月,工作很可能不保,所以另有規定「戒癮治療」,也就是去特定醫院以看診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掉毒癮,不以監禁方式為之,避免其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
2.第一次施用毒品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情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必須」由觀察、勒戒處分或戒癮治療擇一為之。
(二)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等)
如果是三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此時有兩個選項,一個是戒癮治療(如上所述),一個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行為人科以刑責,施用毒品與販賣毒品(屬於三年以上之重罪)不同,一般都會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三、施用毒品都是犯罪行為?
答案是NO,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依毒品的不同予以分級,只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才構成犯罪,常見的第一級毒品是海洛因、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是大麻、安非他命,至於K他命則屬於第三級毒品,施用者沒有刑責,但仍有罰鍰責任。

以上,若需要協助,可聯繫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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