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寄藏槍枝罪,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旅遊期間受友人之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胡律師辯護,並由胡律師詳閱相關卷證,與被告討論後,研擬答辯方向,成功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協助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閃亮的節奏-1 Richard Marx-Right here waiting~

一、最近兩個月可能因為司法官剛調動完以及年底趕結案,庭期有變多的趨勢,因為阿光律師都是自己開車去開庭(桃園以外的地方會轉高鐵或捷運),就把之前收藏的西洋歌曲CD又拿出來聽,靈光一閃,想說把之前聽過喜歡的西洋歌曲寫出來分享。

二、「閃亮的節奏」是有「西洋音樂教父」之稱的余光大哥主持的節目,我記得我當時每週六下午都會準時收看,這邊就借用余大哥節目名稱作為標題。

三、Richard Marx的Right here waiting這首歌,是我國中時期很喜歡的一首情歌,也可以說是我最喜歡的一首情歌,這首歌一開始的鋼琴演奏真的是很好聽,歌詞訴說著對對方愛情的堅定,相信雙方必然會在一起,會一直等對方,癡心的舉動令人動容,記得當時會拿著歌詞去翻查字典,這首歌開啟我對英文學習的興趣,可以GOOGLE一下這首歌,真的好聽~


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委託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前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因疫情關係,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成衣貿易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並代為匯款至某甲指定帳戶,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移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不起訴處分。




2020年11月15日 星期日

協助聲請戒癮治療成功!

某甲因一時誤交損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諮詢胡律師後,由胡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並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觀察、勒戒與家人分離之苦!~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我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內勤問完我以後,可以一直等到檢察官再次傳喚時,聲請戒癮治療嗎?

        因為已有不止一個朋友詢問阿光律師上面的問題,故特別提出來討論。上面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施用毒品案件,若檢察官內勤問完以後,地檢署那邊的承辦人(通常會是檢察事務官)會等檢驗公司回覆尿液報告,如果陽性,很有可能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一旦法院裁定要去觀察、勒戒,就只剩下抗告救濟一途,成功機率難料。又若收到法院裁定沒有當一回事,裁定確定的話,就『一定』(沒有其他方式)要去觀察、勒戒。

        綜上所述,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過失致死案件,協助告訴人提起再議成功!

告訴人配偶騎乘腳踏車上路,遭被告即公車司機駕車不慎撞擊致死,告訴人原本未委託律師處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至本所委託胡律師撰寫再議狀,經胡律師詳細檢閱告訴人現有證據,並思考再議理由,撰寫再議聲請狀,成功獲高檢署認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桃園地檢署續行偵查。

(註:再議後,若高檢署認為案件有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均會寄出照片所示之簡要信函,特此敘明)


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有繼續性法律諮詢需求者,建議可簽署法律顧問契約

 一般人可能不至於因案涉訟,但可能會面臨一些法律疑難問題,阿光律師提供一年三萬元的法律顧問契約服務,目前已有不少公司或個人與胡律師簽署法律顧問契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洽詢本人。




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大修正-3年後再犯

1.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原本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應提起公訴。

2.109年1月15日修正為『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始應提起公訴,立法理由謂:「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三項。」

3.建議施用毒品而涉及刑案的朋友們,能儘速約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應對方式。

2020年9月29日 星期二

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協調認罪協商,獲判緩刑!

被告有貸款需求,在網路上得知民間辦理貸款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介入,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成立認罪協商,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0年9月2日 星期三

淺論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等案件

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實務上一般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

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B爭吵,A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最後,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2020年8月28日 星期五

被告因好奇,一時思慮不週,於網路上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性交易文字之虞之訊息,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之罪,經胡律師建議被告答辯方向,向承辦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成功。


2020年8月11日 星期二

建議客戶談和解的律師很遜?(The lawyer who suggests the client settle sucks?)

        很多民眾認為找律師就是要打仗到最後,說和解就是投降,一定要戰到最後一兵一卒。這種的想法不能說不對,但更多時候和解確實是讓訴訟早點終結,雙方不用受到過度訟累(開庭真的是很累人的一件事阿~)之利器。況且,和解協調涉及律師社會經驗豐富與否及是否具備同理心等,未必是簡單的事情。

        阿光律師自己認為,律師的工作應該是分析案件後,為客戶謀求法律規定下合法的最大化利益,提供不同選項,並分析優劣及利害關係予客戶瞭解,最後請客戶自己下決定,畢竟大多數案件並無絕對勝訴或一定無罪的狀況,此時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應該分析給客戶聽,而非自己打包票說一定會怎樣,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律師,畢竟勝敗都是客戶要承受,律師自應兢兢業業。

        最後,如同日劇「Legal High」男主角古美門研介所述:「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全身而戰,我們律師能做的只有這個」、「也不應該去做越份的事情」。

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因辦理貸款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再度協助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獲判緩刑!

被告因家境狀況不佳,在網路上得知民間辦理貸款之訊息,經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介入,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並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0年6月13日 星期六

通姦罪除罪後,小三(小王)就沒有法律責任?徵信業者退散?

        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上開解釋結果,是否代表想出軌之原配或小三(小王)可以肆無忌憚,隨心所欲呢?徵信業者就此無『抓猴』市場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應注意者,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有刑事,還有民事及行政責任。婚外情而發生性交行為者,縱無上開刑法第239條之適用,但民事上,原配仍有提起民事起訴,向出軌一方及小三(小王)請求,且民事上不並要求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之前就算提告刑事,必須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故雖然在MOTEL蓋棉被純聊天頗瞎,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不起訴),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都可能因此負有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原本刑法第239條之法定刑度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比一般竊盜或傷害罪的五年以下,在刑法裡面算是刑度蠻低的犯罪,而實務上大部分也是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一般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來看,就是18萬元罰金,但要注意這邊的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於刑法第239條仍有效力時,原配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若更加白話文講的話,雖然通姦行為無法再用刑罰去處罰,但仍有民事責任,又原本刑事責任大部分均可以易科罰金(付錢給國家換自由),因此不論刑法第239條存否,其是都是可以(或必須)花錢消災的情況。
        另外,若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有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不正當交往行為,也是可能構成民事判決離婚事由,又判決離婚後,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這部分要請大家特別注意。
        最後講一個有關『小三』的趣聞,幾年前女兒還在唸小學3年級時,老婆打去餐廳定位,接聽的服務人員問人數,老婆馬上回答:『兩個大人,一個小三』。服務人員停頓數秒(可能OS:是要來我們這裡談判歐,干ㄟ翻桌?),老婆發現有異,趕緊補充:『一個是小學三年級啦!』,對方才欣然接受訂位,不然我猜應該會回答本餐廳訂位已滿吧 🙂~
        

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分手後遭提告盜刷信用卡,獲不起訴處分!

被告與告訴人曾交往多年,嗣分手後,告訴人對被告提出盜刷信用卡之詐欺告訴,經胡律師詳細傾聽被告對案情之敘述,並整理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淺論借款不還之詐欺取財罪

    阿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時,最常收到的案件類型之一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提告詐欺取財罪。
    每位提告的告訴人(債權人)開庭時都會說,被告(債務人)借錢的時候都說一定會還錢,後來還不出來還避不見面,這樣不是詐欺是什麼?但一般人如上的理解在刑法適用並不正確。
    先來看看詐欺取財罪的規定,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就會構成該項罪名,學理上認該罪之構成要件有:
(一)行為人施用詐術。
(二)相對人陷於錯誤。
(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
(四)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
(五)上面(一)至(四)有連貫(貫穿)之因果關係。
      亦即因為(一)行為人施用詐術導致(二)相對人陷於錯誤,因為(二)相對人陷於錯誤導致(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因為(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導致(四)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
    又一般借款情形,被告本來就是資力不佳,告訴人也是知悉這點,或基於人情(友情、親情),或基於欲獲得利息之目的,經評估後仍願出借款項,難以認為被告有何施用詐術或告訴人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故難認構成該罪。
    反之,如果被告有提供虛偽之擔保,例如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等,則很有可能會構成該罪。

2020年5月27日 星期三

律師的日常生活-至監所合作社代購物品

擔任律師後,不免要去監所律見被羈押、執行徒刑或遭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客戶,通常客戶也會請我幫忙添購日常用品,每個監所合作社(就是添購物品的地方)大小不一,販售商品不同,但都會編號,方便購買者,衷心希望這些客戶能早日重獲自由。





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2020年5月8日 星期五

何謂戒癮治療?如何聲請戒癮治療(戒癮治療聲請狀)?

        阿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時,處理過很多施用毒品案件,每年地檢署內都有數千件的施用毒品案件,其中不乏初次施用毒品者,以下將毒品戒癮治療程序說明如下:
1. 初犯施用毒品者之處理-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二擇一之立法模式
        我國規範毒品相關犯罪者,並非一般法律,而是另外訂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部專法來規定,該條例於立法理由中承認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色,因此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者,係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前者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後者則係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之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避免其等因尋求戒癮治療而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
        更簡單的白話文結論就是,初犯施用毒品的話,只有兩個可能處理方式(不稱為選項是因為檢察官有決定權),其一為觀察、勒戒,就是送到勒戒處所(看守所)關起來戒除毒癮;其二為戒癮治療,就是轉介至特定醫療院所,以在外看診方式治療之。
2. 聲請戒癮治療之條件
        一般來講,只要沒有其他偵審中案件(以免緩起訴期間被告會因其他案件入監),原則上都有機會聲請戒癮治療成功,當然如果是初犯或三年後再犯機會更高。
3. 聲請戒癮治療之時限
        若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話,就必須依法執行該裁定(送施用毒品之被告去觀察、勒戒),故若有意聲請戒癮治療者,應及早委託專業律師撰寫狀紙協助處理。
4. 准許戒癮治療後,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若地檢署准許戒癮治療者,會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等於是觀察期間)可能為一年至二年不等,期間內地檢署觀護人會通知採尿檢驗,若期間內再犯,會撤銷緩起訴,初犯那次及期間內再犯那次(等於是兩個案件),都會起訴到法院去,這點請特別注意。
5. 如何成功聲請戒癮治療
        阿光律師已協助多位施用毒品者聲請戒癮治療成功,就此類案件有豐富的經驗,有需要的網友可以與阿光律師聯繫,若外縣市朋友不便過來事務所,可以LINE或電話聯繫,我會告知您需要準備的資料,也會教您如何遞狀,希望一時好奇施用毒品的朋友們,之後可以戒毒成功,重新開始人生。

2020年5月7日 星期四

何謂緩起訴?


與當事人討論案件時,常見問題之一即為『何謂緩起訴』,以白話文方式說明如下:

1.定義
所謂緩起訴,是指檢察官對於具備追訴條件之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2.期間及附加條件
緩起訴時,期限為13年,意思是緩起訴處分確定後13年內如果有再犯其他犯罪或沒有履行檢察官所附條件的話,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這時緩起訴失去效力,檢察官會重行起訴由法院審判。

至於檢察官可能附加的條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有: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實務上一般常見的條件為『支付公庫一定金額或服義務勞務(擇一)』,加上『一定時數的法治教育課程』

3.效果 
若緩起訴順利走完,是不會留下任何前科記錄的,也不用入監服刑。


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協助告訴人獲得理賠

本件告訴人步行經過行人穿越道時,被告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行人,駕車撞擊告訴人,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傷害,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告訴人委託胡律師與對方協調,順利取得共識,獲得合理之賠償金。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妨害祕密案件,經胡律師協調後,取得告訴人諒解,撤回告訴,獲判不受理判決

被告因涉嫌妨害秘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先向法院表明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見,嗣並協助與告訴人協調,終獲告訴人諒解,撤回本件告訴,並由承審法官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2020年3月2日 星期一

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之加重竊盜等罪,雖告訴人均未出面,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網路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之藥事法案件,協助被告獲判緩刑

被告因在網路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而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