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突然面臨刑事案件時,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感到慌張、不安,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後續程序。 刑事案件往往影響工作、家庭與生活,一句話、一個程序,都有可能影響案件後續發展。因此,除了法律專業之外,更需要冷靜判斷與適當的處理方向。 胡世光律師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3年,長期接觸刑事偵查、檢警辦案流程及法院實務。執業後,主要處理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偵訊陪同、書狀撰寫及民事、家事案件,熟悉案件在偵查及法院程序中的實際運作情形。 經手案件均由胡世光律師親自處理,會先詳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內容及當事人需求,再依個案情況評估適合的處理與辯護方向。 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情緒化對抗,更重要的是掌握程序、整理事證、降低風險,並在每個關鍵階段作出適當決定。 若您目前正面臨偵查、開庭、被告、告訴、調解或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胡世光律師將以多年實務經驗,協助您冷靜面對並處理案件。
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寄藏槍枝罪,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旅遊期間受友人之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胡律師辯護,並由胡律師詳閱相關卷證,與被告討論後,研擬答辯方向,成功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協助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閃亮的節奏-1 Richard Marx-Right here waiting~
一、最近兩個月可能因為司法官剛調動完以及年底趕結案,庭期有變多的趨勢,因為阿光律師都是自己開車去開庭(桃園以外的地方會轉高鐵或捷運),就把之前收藏的西洋歌曲CD又拿出來聽,靈光一閃,想說把之前聽過喜歡的西洋歌曲寫出來分享。
二、「閃亮的節奏」是有「西洋音樂教父」之稱的余光大哥主持的節目,我記得我當時每週六下午都會準時收看,這邊就借用余大哥節目名稱作為標題。
三、Richard Marx的Right here waiting這首歌,是我國中時期很喜歡的一首情歌,也可以說是我最喜歡的一首情歌,這首歌一開始的鋼琴演奏真的是很好聽,歌詞訴說著對對方愛情的堅定,相信雙方必然會在一起,會一直等對方,癡心的舉動令人動容,記得當時會拿著歌詞去翻查字典,這首歌開啟我對英文學習的興趣,可以GOOGLE一下這首歌,真的好聽~
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委託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前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因疫情關係,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成衣貿易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並代為匯款至某甲指定帳戶,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移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不起訴處分。
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2020年11月15日 星期日
2020年11月13日 星期五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我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內勤問完我以後,可以一直等到檢察官再次傳喚時,聲請戒癮治療嗎?
因為已有不止一個朋友詢問阿光律師上面的問題,故特別提出來討論。上面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施用毒品案件,若檢察官內勤問完以後,地檢署那邊的承辦人(通常會是檢察事務官)會等檢驗公司回覆尿液報告,如果陽性,很有可能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一旦法院裁定要去觀察、勒戒,就只剩下抗告救濟一途,成功機率難料。又若收到法院裁定沒有當一回事,裁定確定的話,就『一定』(沒有其他方式)要去觀察、勒戒。
綜上所述,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過失致死案件,協助告訴人提起再議成功!
告訴人配偶騎乘腳踏車上路,遭被告即公車司機駕車不慎撞擊致死,告訴人原本未委託律師處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至本所委託胡律師撰寫再議狀,經胡律師詳細檢閱告訴人現有證據,並思考再議理由,撰寫再議聲請狀,成功獲高檢署認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桃園地檢署續行偵查。
(註:再議後,若高檢署認為案件有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均會寄出照片所示之簡要信函,特此敘明)
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大修正-3年後再犯
1.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原本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應提起公訴。
2.109年1月15日修正為『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始應提起公訴,立法理由謂:「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三項。」
3.建議施用毒品而涉及刑案的朋友們,能儘速約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應對方式。
2020年9月29日 星期二
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協調認罪協商,獲判緩刑!
被告有貸款需求,在網路上得知民間辦理貸款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介入,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成立認罪協商,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0年9月2日 星期三
淺論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等案件
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實務上一般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
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與B爭吵,A打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最後,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
2020年8月28日 星期五
2020年8月11日 星期二
建議客戶談和解的律師很遜?(The lawyer who suggests the client settle sucks?)
很多民眾認為找律師就是要打仗到最後,說和解就是投降,一定要戰到最後一兵一卒。這種的想法不能說不對,但更多時候和解確實是讓訴訟早點終結,雙方不用受到過度訟累(開庭真的是很累人的一件事阿~)之利器。況且,和解協調涉及律師社會經驗豐富與否及是否具備同理心等,未必是簡單的事情。
阿光律師自己認為,律師的工作應該是分析案件後,為客戶謀求法律規定下合法的最大化利益,提供不同選項,並分析優劣及利害關係予客戶瞭解,最後請客戶自己下決定,畢竟大多數案件並無絕對勝訴或一定無罪的狀況,此時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應該分析給客戶聽,而非自己打包票說一定會怎樣,這樣才是負責任的律師,畢竟勝敗都是客戶要承受,律師自應兢兢業業。
最後,如同日劇「Legal High」男主角古美門研介所述:「為自己委託人的利益全身而戰,我們律師能做的只有這個」、「也不應該去做越份的事情」。
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因辦理貸款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再度協助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獲判緩刑!
2020年6月13日 星期六
通姦罪除罪後,小三(小王)就沒有法律責任?徵信業者退散?
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2020年6月9日 星期二
淺論借款不還之詐欺取財罪
每位提告的告訴人(債權人)開庭時都會說,被告(債務人)借錢的時候都說一定會還錢,後來還不出來還避不見面,這樣不是詐欺是什麼?但一般人如上的理解在刑法適用並不正確。
先來看看詐欺取財罪的規定,依照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就會構成該項罪名,學理上認該罪之構成要件有:
(一)行為人施用詐術。
(二)相對人陷於錯誤。
(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
(四)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
(五)上面(一)至(四)有連貫(貫穿)之因果關係。
亦即因為(一)行為人施用詐術導致(二)相對人陷於錯誤,因為(二)相對人陷於錯誤導致(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因為(三)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財產導致(四)相對人受有財產損害。
又一般借款情形,被告本來就是資力不佳,告訴人也是知悉這點,或基於人情(友情、親情),或基於欲獲得利息之目的,經評估後仍願出借款項,難以認為被告有何施用詐術或告訴人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故難認構成該罪。
反之,如果被告有提供虛偽之擔保,例如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支票等,則很有可能會構成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