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 星期三

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爭取無罪成功!

 

答辯要旨:本件被告在其他被告討論如何使用假鈔時,未積極表示意見,且其他被告曾證述被告有阻止使用假鈔,況且被告就其他被告使用假鈔的行為法律上沒有保證人地位,必須阻止,又被告客觀上亦未曾使用假鈔消費過,認為被告在本件與其他被告並沒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能僅因被告事實上有享受到其他被告使用假鈔的利益,即認為被告與其他被告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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