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許多人一聽到「有到場」、「有幫忙聯絡」、「有接送同行人員」,便認為一定會成立共同犯罪。
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仍須視個案是否確實具有:
- 犯意聯絡
- 行為分擔
- 對犯罪內容之認知與預見
本件當事人因受友人指示,前往現場協助拍照、接送人員,而遭檢方認定涉入跨境毒品運輸案件,並一同遭到起訴。
然而,經檢視卷證資料後,本件辯護重點包括:
- 當事人並未接觸、持有毒品
- 不認識主要涉案人員
- 未參與毒品交易討論
- 現場行為僅為拍照、接送
- 缺乏證據證明其明知或可預見涉及毒品運輸
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與其他被告間具有共同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亦難認有實際參與毒品運輸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刑事案件中,「曾在場」、「受人指示協助處理事情」,並不當然等同成立共同犯罪。是否真正涉及刑責,仍須回歸具體證據與法律判斷。
面對重大刑事案件時,如何釐清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參與程度及主觀認知,往往是案件辯護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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