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因涉嫌幫助洗錢案帳戶遭告誡處分,協助提出訴願書

近年政府對於詐欺犯罪加強打擊力道,對於涉嫌幫助洗錢帳戶,在警方通知製作筆錄完畢後,會另外以書面下告誡處分(如下所示),告誡戶與警示帳戶不同,告誡戶之後金融轉帳等會有限制,針對告誡處分的救濟期間是30天,很快就到,很多人會忽略這部分的救濟,最近有一位委任就告誡處分提出訴願(如下所示),提醒大家要特別注意這部分。






2024年12月9日 星期一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案件,協助獲得緩刑(桃園地院)!

被告在網路上得知從事有投資獲利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以話術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帳戶供投資之用,不料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被告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協助,出面與告訴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男女朋友間妨害性自主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甲男與乙女原為男女朋友,嗣兩人因感情不睦而分手,詎乙女竟提告稱於兩人交往期間,甲男有對其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之行為,經甲男委任胡律師辯護,由胡律師與甲男詳細討論細節,並提出甲男與乙女交往期間之對話紀錄等證據,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竊盜案件,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桃園地檢,結案日期:113年10月14日)

被告平日早上在路邊擺攤做生意,詎竟遭他人指控竊取與某男子共同竊取他人所有之折疊桌1張,針對上開指控,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於開庭前與被告討論如何應對,且撰寫答辯狀供檢察官參考,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案件,再次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桃園地檢,結案日期:113年9月23日)!

被告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某甲,某甲向被告稱某項投資獲利頗豐,被告不疑有他,遂轉帳投資,嗣經被告多次向某甲要求取回投資獲利,某甲將投資獲利轉入被告之金融帳戶內,詎上開投資獲利竟為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而來,被告金融帳戶因此遭列為警示帳戶,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於開庭前與被告討論如何應對,且撰寫答辯狀供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

初次施用毒品被查獲一定去要關嗎?

這個問題若沒有相關實務運作經驗,連律師都未必知道,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話,就不用被關:

1. 施用的是第三、四級毒品。

2. 雖然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但聲請戒癮治療獲准的話,就不用去執行觀察、勒戒(不用被關)。


說明:

1. 目前毒品犯罪,是將毒品以成癮性高低,區分不同等級來規範,常見的毒品,第一級如海洛因,第二級如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MDMA),第三級如K他命、一粒眠。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4條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構成犯罪,且立法政策上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認為具有病人之特色,國家應協助戒除毒癮,所以採取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是到勒戒處所執行(就是被關的意思),戒癮治療則為在外以就醫、看診方式為之(阿光律師之前有協助二十多名當事人聲請戒癮治療成功)。

3.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仍有法律責任,規範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會科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應接受四至八小時不等之毒品危害講習,所以是不用進去關的。


#毒品有成癮性不碰為妙

#若遇到因毒品涉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

#桃園律師阿光律師





2024年8月21日 星期三

詐欺取財案,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平時熱心助人,時常資助好友渡過難關,其陸陸續續借款予告訴人數百萬元,嗣告訴人清償後,被告不疑有他,歸還借據予告訴人,未留存影本,詎竟反遭告訴人提告詐欺取財,經胡律師分析案件,並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7月27日 星期六

2024年7月5日 星期五

新店戒治所律見被告

前天下午到新店戒治所律師刑案被告,新店戒治所在安坑交流道旁,主要負責北部地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環境清幽,被告因年輕誤入歧途當車手,涉犯組織犯罪等案,也染上吸毒惡習,希望歷此教訓可以改過遷善。




2024年6月29日 星期六

網路賭博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歲,社會歷練不深,某A以IG私訊被告後,逐漸取得被告信任,被告因此依照某A建議至某娛樂城網站下注,其後,某A以各種理由要求被告持續入金,被告因資力不佳無力持續入金,並要求某A出金,對方均置之不理,嗣被告為警查獲並移送網路賭博罪嫌,經被告母親網路搜尋得知胡律師之資訊,委任胡律師辯護後爭取不起訴成功。




2024年6月23日 星期日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網路賭博案件,爭取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多歲,時常會觀看體育賽事,嗣被告上網得知「OO娛樂城」此運動賽事投注網站,為增加觀看體育賽事樂趣,遂加入該網站開始下注賭博,嗣經警破獲上開娛樂城代理據點,循線查獲被告曾多次下注,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後,胡律師先陪同被告至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嗣並撰寫答辯狀向檢察官求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按:視個案仍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2024年5月29日 星期三

因代購虛擬貨幣遭起訴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等罪名,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在網路上得知從事代購虛擬貨幣工作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以話術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帳戶供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不料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被告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協助,出面與告訴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4年5月14日 星期二

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後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餘歲,因工作壓力,一時好奇而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後委任胡世光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狀,並陪同至桃園地檢署開庭,成功爭取戒癮治療,免去入監所勒戒之苦。

        阿光律師在此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4年5月12日 星期日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再次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檢)!

被告透過友人結識某A,嗣某A向被告稱為節稅之故,需要借用帳戶作合法用途,被告不疑有他,遂將個人金融帳戶借予某A使用,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於開庭前與被告討論如何應對,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113年5月8日士林地檢開庭

有時候緣分真的很奇妙,記得大概已經快兩年沒到士林開庭了,結果本週兩次到士林,週一是到地院,昨天到地檢,因為昨天開庭時間是下午3點40分,怕回來會塞車,決定搭高鐵轉捷運,到捷運芝山站後,發現還有一點時間,決定搭市民小巴過去,正在確認要搭哪一台公車之際,有一位好心的大哥跟我說我要搭的車剛開走,建議我搭另一台沒有直接到天母棒球場,但可以到士東國小,步行到天母棒球場約10分鐘,因此搭上車,後來開庭也順利,沒有DELAY,倒是回程時在大竹交流道塞了半小時以上.....











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113年5月6日士林地院開庭

士林地院及士林地檢算是我相對比較少去的地方,之前大部分都是搭高鐵再換計程車,今天因為開庭時間是下午2點15分,算是比較不會塞車的時間(包括去程及回程),決定開車停在高島屋,對面就是天母棒球場,在高島屋美食街用餐後步行過去開庭,順便以消費300元方式抵停車費兩小時,因為法官及公訴檢察官都很認真,比預期多花了一些時間,總共停車超過2小時,結果還是要付一小時停車費80元...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自己與新北檢的緣分頗深,10幾年前考上檢事官時,就是在新北檢實習,當時叫板橋地檢署,後來離職當律師後,第一件自案也是新北地檢署,被告則羈押在附近的臺北看守所,新北檢對面有一個很大的金城立體停車場,相對於臺北、士林,停車方便許多。
這次開完偵查庭後與當事人詳談後,已經下午五點出頭,怕立即回桃園會塞車,索性在交流道附近的大潤發解決晚餐,再駕車返家。


#時光飛逝年近半百
#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






2024年4月2日 星期二

The Chosen one?(天選之人?)

今天一位大姐(約五十幾歲)帶著他的兒子(約二十幾歲)來諮詢案件,討論案情一會後,確定委任案件,兒子提到之前諮詢過3位律師,其中有一位是有名的大律師,好奇心驅使之下,詢問為何後來決定委任本人,大姐緩緩說出,因為請示過我們家菩薩,只有胡律師聖筊,我才緩然大悟,原來如此阿…


#假日要去拜拜了

#感謝菩薩





通姦罪除罪後,小三(小王)就沒有法律責任?徵信業者退散?

 大法官於109年5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上開解釋結果,是否代表想出軌之原配或小三(小王)可以肆無忌憚,隨心所欲呢?徵信業者就此無『抓猴』市場嗎?答案都是否定的。

        應注意者,所謂法律責任,不僅有刑事,還有民事及行政責任。婚外情而發生性交行為者,縱無上開刑法第239條之適用,但民事上,原配仍有提起民事起訴,向出軌一方及小三(小王)請求,且民事上不並要求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之前就算提告刑事,必須要證明到有性交行為之程度,故雖然在MOTEL蓋棉被純聊天頗瞎,若無其他證據證明,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不起訴),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都可能因此負有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原本刑法第239條之法定刑度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比一般竊盜或傷害罪的五年以下,在刑法裡面算是刑度蠻低的犯罪,而實務上大部分也是判處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以一般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來看,就是18萬元罰金,但要注意這邊的罰金是繳給國家的,於刑法第239條仍有效力時,原配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若更加白話文講的話,雖然通姦行為無法再用刑罰去處罰,但仍有民事責任,又原本刑事責任大部分均可以易科罰金(付錢給國家換自由),因此不論刑法第239條存否,其是都是可以(或必須)花錢消災的情況。

        另外,若有配偶者與第三者有拉拉小手、傳傳聊色訊息或是親吻臉頰等不正當交往行為,也是可能構成民事判決離婚事由,又判決離婚後,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問題,這部分要請大家特別注意。

        最後講一個有關『小三』的趣聞,幾年前女兒還在唸小學3年級時,老婆打去餐廳定位,接聽的服務人員問人數,老婆馬上回答:『兩個大人,一個小三』。服務人員停頓數秒(可能OS:是要來我們這裡談判歐,干ㄟ翻桌?),老婆發現有異,趕緊補充:『一個是小學三年級啦!』,對方才欣然接受訂位,不然我猜應該會回答本餐廳訂位已滿吧 🙂~




2024年3月30日 星期六

妨害性自主案,爭取無罪成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至航警局陪偵

 案情是委任人因所飼養的愛貓被診斷出重症,心急如焚,在臉書社團看到某營養液可以施打改善,就在淘寶網站上訂購,並委託報關業者輸入,而在海關被查獲,因該營養液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會構成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輕。

       與此相似,若把『動物用』改成『人用』,就是大家較為熟知的『藥事法』,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電子菸(油)』,依照藥事法相關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同樣為輸入禁藥,也會有刑事責任(可以參考以下同場加映,即本人之前寫過的文章)。

☆同場加映-販賣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菸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4年3月29日 星期五

論偷拍如廁畫面之刑事責任

因為最近有數名涉犯類似案件之朋友來做法律諮詢,先簡單將結論寫在下面作為參考,想詳細討論的朋友可以約時間詳談。又涉犯此等罪名的朋友們,建議前往身心科就診,以戒除該等行為。

結論: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1項之罪。


2024年3月26日 星期二

淺論施用毒品罪之處罰(含戒癮治療基本說明)

最近這幾個月比較忙碌,本週相對比較有空,簡單談一下目前施用毒品罪的處罰,為方便理解,以條列式說明重點,若需要進一步針對個案討論或協助聲請戒癮治療,可以與本人聯絡:

一、為何(WHY)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認為,「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無非在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挽社會於頹廢」,白話文就是,若不從倫理道德教條面向來講,施用毒品搞壞自己的身體好像不關其他人的事情,但施用毒品極可能會導致其他犯行,如因神智不清或需要金錢購毒而涉及毒駕、傷害、竊盜、強盜、殺人等行為,故有處罰必要(「一般預防」是指處罰犯罪者,讓尚未犯罪者知所警惕不敢犯罪,就是大家常提到的「殺雞儆猴」)。
二、如何(HOW)處罰施用毒品行為?
(一) 觀察、勒戒處分與戒癮治療
1.與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施用毒品犯罪中,我國司法是當作生病的人,因此第一選項是先予矯正、治療,也就是說大家常聽到的「觀察、勒戒處分」,所謂觀察、勒戒處分,是指將施用毒品者關起來治療他,希望可以他可以戒掉毒癮,目前法定觀察、勒戒處分最長是兩個月(實務運作上大概是40天會有評估出來),可以想見,任何人被關兩個月,工作很可能不保,所以另有規定「戒癮治療」,也就是去特定醫院以看診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掉毒癮,不以監禁方式為之,避免其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
2.第一次施用毒品或三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情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必須」由觀察、勒戒處分或戒癮治療擇一為之。
(二)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等)
如果是三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此時有兩個選項,一個是戒癮治療(如上所述),一個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對行為人科以刑責,施用毒品與販賣毒品(屬於三年以上之重罪)不同,一般都會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
三、施用毒品都是犯罪行為?
答案是NO,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依毒品的不同予以分級,只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才構成犯罪,常見的第一級毒品是海洛因、常見的第二級毒品是大麻、安非他命,至於K他命則屬於第三級毒品,施用者沒有刑責,但仍有罰鍰責任。

以上,若需要協助,可聯繫本人。

2024年2月6日 星期二

因網路應徵從事代購虛擬貨幣而涉犯詐欺及洗錢等罪名,協助被告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獲判緩刑!

被告在網路上得知從事代購虛擬貨幣工作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以話術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帳戶供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不料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被告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協助,出面與告訴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業務侵占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嗣雙方因故終止合夥契約,告訴人竟對被告提出業務侵占刑事告訴,經胡律師傾聽被告所述經過細節,並整理雙方爭點所在,當庭陳述辯護要旨並具狀辯護,獲得檢察官認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提供帳戶供友人收受貨款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案件,被告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再次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銷售至臺灣商品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有利之對話內容等相關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