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 星期一

提供帳戶供友人收受貨款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案件,被告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再次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銷售至臺灣商品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有利之對話內容等相關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