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均為某社區之住戶,因多年前建設公司私自劃設停車位,致使雙方停車位產權產生糾紛,被告一審敗訴後,委任胡律師協助,經胡律師細心研析相關法律爭點,認為雙方均為多年鄰居關係,應有和解空間,遂提出和解方案,經承辦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化解鄰居間之衝突糾紛!(更多訊息可以參考本人『建議客戶談和解的律師很遜?(The lawyer who suggests the client settle sucks?)』乙文)
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突然面臨刑事案件時,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感到慌張、不安,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後續程序。 刑事案件往往影響工作、家庭與生活,一句話、一個程序,都有可能影響案件後續發展。因此,除了法律專業之外,更需要冷靜判斷與適當的處理方向。 胡世光律師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3年,長期接觸刑事偵查、檢警辦案流程及法院實務。執業後,主要處理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偵訊陪同、書狀撰寫及民事、家事案件,熟悉案件在偵查及法院程序中的實際運作情形。 經手案件均由胡世光律師親自處理,會先詳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內容及當事人需求,再依個案情況評估適合的處理與辯護方向。 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情緒化對抗,更重要的是掌握程序、整理事證、降低風險,並在每個關鍵階段作出適當決定。 若您目前正面臨偵查、開庭、被告、告訴、調解或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胡世光律師將以多年實務經驗,協助您冷靜面對並處理案件。
2023年3月14日 星期二
2023年2月23日 星期四
洗錢及加重詐欺(三角詐欺)案,爭取無罪判決成功(臺中地院)!
被告以從事兩岸代購為業,某日受自稱為大陸人士之甲委託代購遊戲點數,詎甲所支付之代購費用竟為甲詐騙他人而來,被告因此涉嫌洗錢及加重詐欺等罪,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後,胡律師先向法院聲請陳述意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開庭),並於法院開庭時,整理相關事證,成功爭取無罪判決!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桃檢)!
被告之友人向被告稱其信用不佳,無法使用金融帳戶,被告基於信賴友人之故,遂允諾借用之,後來遭素為謀面之告訴人提告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嗣被告委任胡律師處理,經胡律師詳閱卷證,陪同開庭向承辦檢察官說明細節,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3年2月8日 星期三
阿光律師=兩光律師?
今天開工第一天,收到之前委託聲請再議的當事人傳訊問說,聲請再議才一週,怎麼這麼快就被否決?(自己腦補:這個律師怎麼這麼兩光~)並附帶下列函文。因為幾乎每次協助聲請再議都會被問到這個問題,故詳細說明如下。
下面的函文是指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把再議狀轉到高檢署審核的意思,算是一個制式的程序:
一、相關規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7條第1、2項,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二、白話文就是
告訴人再議時,再議狀要透過原來承辦檢察官轉給高檢署,若原承辦檢察官認為再議有道理,就是認為自己原來的不起訴處分不對,應該自己把不起訴處分撤銷,繼續調查或直接起訴,反之,若認為沒道理,就應該轉給高檢署。立法目的是讓原來承辦檢察官有第二次審視自己不起訴處分的機會,若原檢察官自己都認為有錯,就不用勞煩高檢署檢察官,告訴人也可獲得快速的救濟。當然,檢察官一般都不會認為自己原來不起訴處分有錯 ,所以會在函文說:我看過再議狀,認為再議狀說的沒道理,接下來我會轉給高檢署。
2023年1月29日 星期日
2023年1月8日 星期日
2022年11月18日 星期五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再次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桃檢)
被告因年輕且疫情期間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因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後,至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撰寫答辯狀,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線上博奕合法嗎?
(一) 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二) 圖利或聚眾賭博罪(亦即經營賭場者)
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
(四) 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
(五) 上開判決最後就當時方興未艾網路賭博行為(線上博弈)的意見是「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二、 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2項,已將線上博弈納入刑法處罰對象
刑法第266條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第2項,增列「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亦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故以目前規定,線上博弈已屬於犯罪行為,務請大家注意。
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爭取輕判成功!
被告年僅20歲,思慮不周染上毒癮,且與友人協議售出尚未施用之毒品,因此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並陪同開庭,當庭向法官爭取輕判成功(因被告前有酒駕前科,否則應有緩刑機會),誠摯希望被告之後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022年10月22日 星期六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協助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
今年算是動盪不安的一年,烏俄戰爭、台海危機接踵而至,真的很希望戰爭不要再發生,受到連帶影響,教育召集也變的較為精實,但很多人應該不知道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者,是會有刑事責任的。這個條文是規定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雖然不高,但涉犯者,地檢署可是會命警拘提、發佈通緝的,提醒大家只要遷移戶籍就要依法申報,確保自己能收到教育召集令,以免不必要的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