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寄藏槍枝罪,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旅遊期間受友人之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胡律師辯護,並由胡律師詳閱相關卷證,與被告討論後,研擬答辯方向,成功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協助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2020年11月28日 星期六

閃亮的節奏-1 Richard Marx-Right here waiting~

一、最近兩個月可能因為司法官剛調動完以及年底趕結案,庭期有變多的趨勢,因為阿光律師都是自己開車去開庭(桃園以外的地方會轉高鐵或捷運),就把之前收藏的西洋歌曲CD又拿出來聽,靈光一閃,想說把之前聽過喜歡的西洋歌曲寫出來分享。

二、「閃亮的節奏」是有「西洋音樂教父」之稱的余光大哥主持的節目,我記得我當時每週六下午都會準時收看,這邊就借用余大哥節目名稱作為標題。

三、Richard Marx的Right here waiting這首歌,是我國中時期很喜歡的一首情歌,也可以說是我最喜歡的一首情歌,這首歌一開始的鋼琴演奏真的是很好聽,歌詞訴說著對對方愛情的堅定,相信雙方必然會在一起,會一直等對方,癡心的舉動令人動容,記得當時會拿著歌詞去翻查字典,這首歌開啟我對英文學習的興趣,可以GOOGLE一下這首歌,真的好聽~


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

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委託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前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因疫情關係,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成衣貿易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並代為匯款至某甲指定帳戶,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移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不起訴處分。




2020年11月15日 星期日

協助聲請戒癮治療成功!

某甲因一時誤交損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諮詢胡律師後,由胡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並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觀察、勒戒與家人分離之苦!~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我被查獲施用毒品,檢察官內勤問完我以後,可以一直等到檢察官再次傳喚時,聲請戒癮治療嗎?

        因為已有不止一個朋友詢問阿光律師上面的問題,故特別提出來討論。上面問題的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施用毒品案件,若檢察官內勤問完以後,地檢署那邊的承辦人(通常會是檢察事務官)會等檢驗公司回覆尿液報告,如果陽性,很有可能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一旦法院裁定要去觀察、勒戒,就只剩下抗告救濟一途,成功機率難料。又若收到法院裁定沒有當一回事,裁定確定的話,就『一定』(沒有其他方式)要去觀察、勒戒。

        綜上所述,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過失致死案件,協助告訴人提起再議成功!

告訴人配偶騎乘腳踏車上路,遭被告即公車司機駕車不慎撞擊致死,告訴人原本未委託律師處理,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至本所委託胡律師撰寫再議狀,經胡律師詳細檢閱告訴人現有證據,並思考再議理由,撰寫再議聲請狀,成功獲高檢署認同,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桃園地檢署續行偵查。

(註:再議後,若高檢署認為案件有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之必要者,均會寄出照片所示之簡要信函,特此敘明)


2020年10月17日 星期六

有繼續性法律諮詢需求者,建議可簽署法律顧問契約

 一般人可能不至於因案涉訟,但可能會面臨一些法律疑難問題,阿光律師提供一年三萬元的法律顧問契約服務,目前已有不少公司或個人與胡律師簽署法律顧問契約,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洽詢本人。




2020年10月14日 星期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大修正-3年後再犯

1.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原本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應提起公訴。

2.109年1月15日修正為『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檢察官(除予戒癮治療外)始應提起公訴,立法理由謂:「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並參諸世界各國之醫療經驗及醫學界之共識,咸認施用毒品成癮者,其心癮甚難戒除,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始再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者,足見其有戒除毒癮之可能,宜再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爰修正第三項。」

3.建議施用毒品而涉及刑案的朋友們,能儘速約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後續應對方式。

2020年9月29日 星期二

因辦理貸款而提供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協調認罪協商,獲判緩刑!

被告有貸款需求,在網路上得知民間辦理貸款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介入,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並與檢察官成立認罪協商,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0年9月2日 星期三

淺論提供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等案件

茲將本人擔任檢察事務官及之後擔任律師,就此類案件的心得歸納為下列幾點:

1.提供帳戶或門號均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洗錢等罪名

提供帳戶會構成犯罪,但門號一樣是應該好好保管不應隨意提供他人使用之物品,實務上與提供帳戶相同,詐騙集團持以詐騙他人,則提供者很可能會認為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

2.實務上一般以『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來說明此類犯罪之主觀要件

提供帳戶或門號者,絕大部分或許不確定收受者要拿去做什麼,但刑法上的故意不是只有一般人傳統理解的故意(這個法律上叫做直接故意,比如AB爭吵,ABA主觀上【就是A腦袋裡想的】就是要傷害B),還有一種故意規範在刑法第13條第2項,叫做『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以故意論』,意思是說或許不是知道並想要導致某種犯罪結果,但『應該知道會發生某種犯罪結果』。

3.建議涉及此類案件之朋友,儘速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最後,此類案件視個案狀況仍可能有答辯無罪的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談,決定具體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