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5日 星期二

進口報關發票金額不實,可能不只偽造文書?——高檢署發回續查後,再獲緩起訴處分


最近處理一件因進口貨物報關所衍生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是小型公司的負責人,因進口貨物時使用內容不實的國外商業發票辦理報關,除了遭海關追繳相關稅款及行政裁罰外,也因此遭到刑事偵辦。

當事人原本以為,這只是一件「報關資料填載錯誤」所衍生的案件,但實際進入刑事程序後才發現,可能涉及的罪名並不只有偽造文書。

一、案件經過:第一次已獲緩起訴,為何又被發回續查?

本案當事人以公司名義向國外購買貨物,實際購買貨物加計運費價格為18,091.58歐元,但報關時所提出的商業發票記載價格則為10,460.06歐元,並以該發票委由報關業者辦理進口報關。

嗣後海關查核發現發票金額與實際交易價格不符,案件因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當事人在偵查過程中坦承犯行,並已補繳相關稅款。案件第一次偵查終結時,檢察官考量相關情節,原已給予:

緩起訴期間1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

然而,案件後來經再議程序,由上級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

為什麼?

其中一項重要問題,就在於原先偵查程序對於本案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尚有需要進一步調查、處理之處。

因此,對當事人而言,原本以為案件已經告一段落,卻又重新收到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心理壓力可想而知。

二、報關使用不實發票,可能同時涉及哪些犯罪?

這也是本案比較值得提醒一般進口業者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這類案件,第一個想到的是「偽造文書」,但依本案最後檢察官所作的法律評價,實際上可能同時涉及數個罪名,包括: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

換句話說,一張不實的國外商業發票拿去報關,刑事上的評價未必只有「做了一張假文件」。

如果檢察官認為行為人藉由不實文件使海關陷於錯誤,進而取得減少繳納稅捐的利益,就可能進一步涉及詐欺得利;如果因此逃漏依法應繳納的稅捐,也可能另外涉及稅捐稽徵法的刑事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這類案件不能單純用「漏報多少錢」來判斷刑事風險。

三、已經被海關罰錢,為什麼還有刑事案件?

當事人最初也有一個很自然的疑問:

「海關已經對我裁罰,我也已經繳錢了,為什麼地檢署還可以繼續偵辦?這不是一事二罰嗎?」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不能只從「已經繳過一次錢」來判斷。

行政機關針對違反海關、稅捐相關法規所作的行政處分,與檢察官針對偽造文書、詐欺或逃漏稅捐所進行的刑事追訴,其法律性質及處理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

尤其涉及行政罰與刑事責任競合時,還必須進一步檢視行政罰法第26條、個別行政法規以及刑事法律的規定,不能單純認為「行政機關已經罰過,刑事案件就一定不能再辦」。

因此,我在接受委任後,並沒有單純以「一事不二罰」作為唯一的辯護方向,而是重新檢視案件事實、報關過程、補稅情形、當事人犯後態度,以及發回續查後檢察官所欲釐清的犯罪事實與罪名。

四、高檢署發回後,最大的風險反而是犯罪評價變得更完整

這類案件有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觀念:

「原本已經拿到緩起訴」並不代表發回續查後一定還會得到相同結果。

案件一旦經上級檢察署發回,承辦檢察官仍然必須依發回意旨重新調查。

本案續查後,檢察官最終認定當事人所涉包括: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以及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犯罪。

其中所涉及的罪名,法定刑並非全部都是輕罪。

因此,本案辯護真正重要的目標,並不是糾結於「為什麼案件又被發回」,而是:

在犯罪評價更加完整之後,如何讓檢察官仍然認為沒有必要將被告起訴送法院審判。

五、最後結果:再次獲得緩起訴,而且條件沒有加重

經續行偵查後,檢察官考量當事人:

一時失慮、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已補稅完畢,並斟酌其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最終仍認為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最後處分結果仍然是:

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

也就是說,即使案件經過再議發回,且續查後完整處理詐欺得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逃漏稅捐等犯罪,最後仍然維持與第一次相同的緩起訴期間及公庫支付金額。

對當事人而言,歷經長時間的偵查程序後,總算可以讓案件再次朝不進入法院審判的方向告一段落。

六、阿光律師提醒:進口報關案件,「金額不大」不代表事情不大

本案給我的一個實務提醒是:

進出口報關涉及不實發票時,不要只看漏稅金額。

一般當事人很容易認為:「我只是少報幾萬元」、「稅也已經補繳」、「海關罰款也繳了」,因此刑事案件應該不會太嚴重。

但刑事程序所檢視的可能包括:

有沒有製作或使用不實文件?有沒有使海關陷於錯誤?有沒有因此取得少繳稅捐的利益?有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因此,同一個報關行為,有可能同時產生行政責任與數個刑事犯罪的問題。

另一方面,主動面對問題、補繳稅款、坦承犯行,以及在偵查階段完整說明犯罪情節,也都可能成為檢察官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的重要因素。

本案雖然曾因再議而發回續查,但在重新整理案件、面對完整犯罪評價之後,最終仍再次取得緩起訴1年、公庫8萬元的結果。

對刑事案件而言,有時候最好的結果並不是在每一個法律爭點上爭到底,而是依據個案證據及當事人的需求,找到能夠實際降低刑事風險、讓案件儘早落幕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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