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A公司擔任會計多年,因故多次偽造公司相關文件,經胡律師研判案情後,建議被告認罪,並協調和解事宜,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註:每件個案狀況不同,所有案件均可能存在『無罪答辯』之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確認)
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突然面臨刑事案件時,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感到慌張、不安,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後續程序。 刑事案件往往影響工作、家庭與生活,一句話、一個程序,都有可能影響案件後續發展。因此,除了法律專業之外,更需要冷靜判斷與適當的處理方向。 胡世光律師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3年,長期接觸刑事偵查、檢警辦案流程及法院實務。執業後,主要處理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偵訊陪同、書狀撰寫及民事、家事案件,熟悉案件在偵查及法院程序中的實際運作情形。 經手案件均由胡世光律師親自處理,會先詳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內容及當事人需求,再依個案情況評估適合的處理與辯護方向。 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情緒化對抗,更重要的是掌握程序、整理事證、降低風險,並在每個關鍵階段作出適當決定。 若您目前正面臨偵查、開庭、被告、告訴、調解或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胡世光律師將以多年實務經驗,協助您冷靜面對並處理案件。
甲於A公司擔任會計多年,因故多次偽造公司相關文件,經胡律師研判案情後,建議被告認罪,並協調和解事宜,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註:每件個案狀況不同,所有案件均可能存在『無罪答辯』之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確認)
A於民國90年間,簽立本票向借款B新台幣200萬元,經B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制執行後,業已受償部分債權,詎B於10多年後復向A聲請強制執行,經胡律師詳細聆聽及確認相關細節,擔任訴訟代理人,對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承審法官支持,異議成功!
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並雇用被告B、C、D、E作為員工。某日,A、B、C、D、E於晚間7、8時許下班返家後,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並將A、B、C、D、E均以失火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A、B、C、D、E委任胡律師並由胡律師陪同A、B、C、D、E至警局製作筆錄,確認鑑定報告認為A、B、C、D、E有過失責任之原因後,整理事實及法律上理由,當庭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又就民事賠償部分,因A希望避免訴訟勞費,由胡律師協助出面商談和解,達成共識,使民刑事糾紛能一次解決。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Billy Joe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TLKWw542g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Avenger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nk-Qm7ATw
被告因疫情之故工作不穩定,在網路上得知有徵才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分析本件事實狀況及利害關係,被告同意認罪,由胡律師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免去牢獄之災。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一、『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違反銀行法,且屬於重罪
(一)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所謂『匯兌業務』,實務見解認為:「銀行法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受客戶之委託而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模式,通常是由行為人以提供較銀行牌價優惠之匯率對外招攬客戶,利用匯款、收款兩端之銀行帳戶,直接進行不同貨幣之匯率結算,行為人則從中賺取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
二、支付寶代儲屬於上開銀行法所規範之『地下匯兌』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大陸地區之「支付寶」網站係擔保「淘寶網」拍賣網站交易所設機制,以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通過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足認「支付寶」點數具有資金款項性質,並無疑義。經查,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支付寶代付,而招攬有使用「支付寶」點數需求之客戶,依其向不詳他人彼此約定之匯率,將其個人之支付寶點數轉帳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內,而被告在確認客戶匯款之金額後,即依先前約定之匯率計算,自其個人支付寶帳戶,將等值人民幣之支付寶點數充值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藉此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縱然被告並非係以收取他人款項購買支付寶點數而為支付寶點數之移轉,然其以自身所有之支付寶點數,替他人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而收取匯費,亦該當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
三、結語
如上所述,非銀行而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之刑責為三年以上之重罪,阿光律師目前有協助數件類似案件,建議遇到相關案件困擾之朋友們及早預約至所討論對策。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A女8年前與外籍男子成婚並產下一子,嗣兩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並由A女負責其子之監護事宜,詎5年前迄今,A女前夫失聯且未依約支付扶養費用,A女為免其子對其身份認同產生混淆,至所委託胡律師協助改為A女之姓氏,經胡律師耐心傾聽A女訴求,整理相關事證向法院爭取改姓成功!
時間過得很快,阿光律師離開公職從事律師乙職也4年多了,期間有不少來諮詢及委任的當事人,並非第一次尋求律師協助,常聽到當事人提到,原本律師說的他們聽不懂,也不想多聽他們講。就此,阿光律師認為有耐心,以接近白話文的方式解釋讓當事人瞭解,且適度地多聽聽當事人與案情無直接相關之事實,並在當事人同意下,主動瞭解當事人家庭、職業等狀況是必要的,況且因案涉訟下,當事人可能背負鉅額賠償或入監服刑之壓力,除了專業知識及法律建議之外,設身處地並耐心傾聽當事人想表達的內容同屬重要,也感謝所有肯定阿光律師並委任辦理案件之當事人。
以下試以白話文方式說明之:
1.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