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2日 星期二

偽造文書案件,爭取緩刑成功!

甲於A公司擔任會計多年,因故多次偽造公司相關文件,經胡律師研判案情後,建議被告認罪,並協調和解事宜,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註:每件個案狀況不同,所有案件均可能存在『無罪答辯』之空間,建議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確認)

2022年3月14日 星期一

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

 A於民國90年間,簽立本票向借款B新台幣200萬元,經B提起民事訴訟並強制執行後,業已受償部分債權,詎B於10多年後復向A聲請強制執行,經胡律師詳細聆聽及確認相關細節,擔任訴訟代理人,對B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得承審法官支持,異議成功!



2022年2月28日 星期一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失火罪無罪辯護成功!民事亦協調成立和解!

被告A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承租位於桃園市之某鐵皮屋作為公司工廠之用,並雇用被告B、C、D、E作為員工。某日,A、B、C、D、E於晚間7、8時許下班返家後,被告A突遭電話通知上開鐵皮屋起火燃燒,並延燒至附近其他鐵皮屋,燒燬置於鐵皮屋內之產品及器具,嗣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識科出具鑑定報告,並將A、B、C、D、E均以失火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A、B、C、D、E委任胡律師並由胡律師陪同A、B、C、D、E至警局製作筆錄,確認鑑定報告認為A、B、C、D、E有過失責任之原因後,整理事實及法律上理由,當庭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又就民事賠償部分,因A希望避免訴訟勞費,由胡律師協助出面商談和解,達成共識,使民刑事糾紛能一次解決。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Billy Joe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TLKWw542g

we didn't start the fire by Avenger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nk-Qm7ATw

2022年1月16日 星期日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之洗錢等案件,再次協助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因疫情之故工作不穩定,在網路上得知有徵才訊息,與對方聯繫後,對方要求必須先寄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被告不疑有他寄出後,對方竟將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因而遭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分析本件事實狀況及利害關係,被告同意認罪,由胡律師出面與被害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免去牢獄之災。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

支付寶代儲恐違反銀行法『地下匯兌』之規定,不可不慎!

 一、『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違反銀行法,且屬於重罪

(一)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所謂『匯兌業務』,實務見解認為:「銀行法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受客戶之委託而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模式,通常是由行為人以提供較銀行牌價優惠之匯率對外招攬客戶,利用匯款、收款兩端之銀行帳戶,直接進行不同貨幣之匯率結算,行為人則從中賺取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

二、支付寶代儲屬於上開銀行法所規範之『地下匯兌』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大陸地區之「支付寶」網站係擔保「淘寶網」拍賣網站交易所設機制,以人民幣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後,如通過實名認證,仍可自該帳戶領回現金人民幣,足認「支付寶」點數具有資金款項性質,並無疑義。經查,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上刊登支付寶代付,而招攬有使用「支付寶」點數需求之客戶,依其向不詳他人彼此約定之匯率,將其個人之支付寶點數轉帳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內,而被告在確認客戶匯款之金額後,即依先前約定之匯率計算,自其個人支付寶帳戶,將等值人民幣之支付寶點數充值至他人所指定之支付寶帳戶,藉此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縱然被告並非係以收取他人款項購買支付寶點數而為支付寶點數之移轉,然其以自身所有之支付寶點數,替他人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而收取匯費,亦該當辦理匯兌業務之範疇」。

三、結語

如上所述,非銀行而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之刑責為三年以上之重罪,阿光律師目前有協助數件類似案件,建議遇到相關案件困擾之朋友們及早預約至所討論對策。

2021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信任男友說詞,將其帳戶借予其男友使用,嗣該帳戶為其男友持以作為網路交易之匯款帳戶,因被害人遲未收到所購買之商品,遂對被告提起詐欺取財告訴,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11月19日 星期五

協助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勝訴!

 A女8年前與外籍男子成婚並產下一子,嗣兩人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並由A女負責其子之監護事宜,詎5年前迄今,A女前夫失聯且未依約支付扶養費用,A女為免其子對其身份認同產生混淆,至所委託胡律師協助改為A女之姓氏,經胡律師耐心傾聽A女訴求,整理相關事證向法院爭取改姓成功!






2021年11月12日 星期五

耐心傾聽與法律建議均為專業律師應具備之條件

時間過得很快,阿光律師離開公職從事律師乙職也4年多了,期間有不少來諮詢及委任的當事人,並非第一次尋求律師協助,常聽到當事人提到,原本律師說的他們聽不懂,也不想多聽他們講。就此,阿光律師認為有耐心,以接近白話文的方式解釋讓當事人瞭解,且適度地多聽聽當事人與案情無直接相關之事實,並在當事人同意下,主動瞭解當事人家庭、職業等狀況是必要的,況且因案涉訟下,當事人可能背負鉅額賠償或入監服刑之壓力,除了專業知識及法律建議之外,設身處地並耐心傾聽當事人想表達的內容同屬重要,也感謝所有肯定阿光律師並委任辦理案件之當事人。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給付違約金事件,勝訴!

原告提起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被告委任胡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胡律師詳細研究原告相關訴狀並確認本案事實,撰寫答辯狀並向法院爭取駁回原告之訴成功!



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緩刑、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

 以下試以白話文方式說明之:

1.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1項,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法院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是一定會給緩刑,還要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如下: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這部分指『宣告刑』【法院實際判決的刑度】,並非『法定刑』【法條規定的刑度】)。
(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另應注意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項)。
2.附條件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2項,顧名思義,是指法院雖願意給被告一次機會,但附上一定條件,若不履行條件,緩刑會被撤銷(所以一定要去履行來保住緩刑宣告),例如判決主文為「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暨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3.併科罰金
是指刑事處罰規定裡,立法者認為處以徒刑等自由刑不夠,認為應『另外』罰罰金,絕大部分與財產犯罪有關,最典型的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法條所稱併科罰金部分,仍屬於主刑(刑法第33條)之一部分,故若法院願意給緩刑,連併科罰金部分都不需要支付。
4.易科罰金
規定在刑法第41條,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執行檢察官才『有可能』給易科罰金,但不是一定會給易科罰金,還要認為可收矯正之效及得以維持法秩序,不過實務上幾乎都會准易科)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法定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宣告刑)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本質上是一種將自由刑轉換為財產刑之易刑處分。
5.上面規定不要說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包括我自己)也容易搞混,其實只要將個案狀況依上開說明分別適用即可。以下試舉某A涉犯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之情形為例說明之:
(1)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又必定要另科罰金(併科罰金),若法院最後判二年以下,就有機會獲判緩刑(仍應符合上述說明之其他要件),刑及併科罰金部分一樣都是暫緩執行,但在法院給緩刑的情況下,亦可能附上一定條件,此時條件就得履行,否則會被撤銷緩刑。
(2)承上,因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不符合上述易科罰金所謂「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本罪就算最後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一樣無法易科罰金。
(3)結論: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者,必定併科罰金,徒刑部分無法易科罰金,可能獲判緩刑,緩刑也可能附條件。
本人部落格網址:https://who776.blogspot.com/

2021年8月14日 星期六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不詳原因遭詐騙集團冒用其身分證件以詐騙他人,經胡律師仔細聆聽被告關於案件經過之敘述並確認細節,除陪同被告至警局製作筆錄外,並當庭向承辦檢察官陳述辯護要旨,並撰寫答辯狀,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7月29日 星期四

協助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

 A之父親B從A小時候即遊手好閒,從未撫養過A,嗣A之母親與B離婚,均由A照顧B,然近期A因中風住院,A實在不堪負荷,諮詢胡律師尋求協助,由胡律師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目前案件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