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協助遭交友詐騙之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人因使用交友軟體結識對方,相談甚歡,之後對方竟佯稱某投資APP獲利豐厚,誘騙告訴人投資,告訴人依指示投資200多萬元,欲取回投資款時,該投資APP之客服人員竟以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詞,不讓告訴人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驚覺受騙後,委託胡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現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減刑事由

在刑事案件中,爭取無罪判決固為首要目標,但有時因個案狀況,承認或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時若在刑法以外之特別法中有減刑規定,坦承犯罪可以確實得到較輕刑責之判決。以下介紹兩類減刑事由供參: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 偵審中自白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供出上游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

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建議各位可以與委任律師詳細討論,擬定最有利之辯護策略。


2021年3月19日 星期五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再次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年輕且疫情期間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因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後,至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撰寫答辯狀,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3月5日 星期五

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即委託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分析並整理相關事證,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於交往期間合意發生性交行為,嗣雙方分手後,告訴人竟提告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



2021年2月17日 星期三

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協助雙方調解成功!

原告與其妻於產下龍鳳胎後,感情日漸淡薄,嗣因生活習慣不同,時而發生口角爭執,甚至相互聲請保護令,經原告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等事項均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2021年2月6日 星期六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1年1月13日 星期三

因應徵工作,提供自己帳戶並依指示提領及交付款項之加重詐欺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因工作不穩定,上網找工作,並誤信詐騙集團說詞,應詐騙集團指示提供自己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且依照提領款項予詐騙集團成員,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1月8日 星期五

寒流來襲至臺北市中山分局偵查隊陪偵

民國110年1月8日,桃園中午只有8度,今天因為是週五,且上午高速公路有車禍的關係,擔心直接開車至臺北會塞車,只好開到桃園高鐵,先坐高鐵再轉捷運,還好來得及與當事人在下午4點先在中山分局附近碰面,並於同日下午4點半去偵查隊製作筆錄,因該偵查佐資深,且打字速度很快,約40分鐘就做完筆錄,在北車微風廣場用完晚餐,去搭高鐵,沒想到高鐵一堆人,坐高鐵回桃園後,要開車返家時又塞車,到家已經晚上8點了...還好明天週六可以睡晚一點,大家也要記得保暖歐~









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寄藏槍枝罪,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為泰國籍人士,在臺旅遊期間受友人之託,持有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並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委任胡律師辯護,並由胡律師詳閱相關卷證,與被告討論後,研擬答辯方向,成功向承審法官爭取緩刑成功,協助被告免去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