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幾件拍攝未成年者性影像的案件,個案狀況不盡相同,今天來談談以下的案例:
A與B在高中時為同班同學及情侶,當時A、B均已滿16歲,A得到B同意,拍攝雙方發生性關係時之性影像,後來雙方在高中畢業前分手,沒想到B再過了6年後,A、B都滿22歲後提出刑事告訴。以下將本案法律上重點敘述如下:
一、A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是一年以上的罪名,刑度不輕。
二、雖然A犯罪時未滿18歲,然因為A現在已滿20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仍應由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偵辦,若經承辦檢察官認定有罪提起公訴時,則由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參照。
三、結論:依法律的觀點,任何拍攝親密行為都會有風險,建議親密行為還是留在自己美好回憶中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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