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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銷售至臺灣商品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有利之對話內容等相關事證,成功說服承辦檢察官,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