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 星期六

初次施用毒品被查獲一定去要關嗎?

這個問題若沒有相關實務運作經驗,連律師都未必知道,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話,就不用被關:

1. 施用的是第三、四級毒品。

2. 雖然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但聲請戒癮治療獲准的話,就不用去執行觀察、勒戒(不用被關)。


說明:

1. 目前毒品犯罪,是將毒品以成癮性高低,區分不同等級來規範,常見的毒品,第一級如海洛因,第二級如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MDMA),第三級如K他命、一粒眠。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4條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構成犯罪,且立法政策上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認為具有病人之特色,國家應協助戒除毒癮,所以採取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是到勒戒處所執行(就是被關的意思),戒癮治療則為在外以就醫、看診方式為之(阿光律師之前有協助二十多名當事人聲請戒癮治療成功)。

3.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仍有法律責任,規範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會科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應接受四至八小時不等之毒品危害講習,所以是不用進去關的。


#毒品有成癮性不碰為妙

#若遇到因毒品涉案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

#桃園律師阿光律師





2024年8月21日 星期三

詐欺取財案,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平時熱心助人,時常資助好友渡過難關,其陸陸續續借款予告訴人數百萬元,嗣告訴人清償後,被告不疑有他,歸還借據予告訴人,未留存影本,詎竟反遭告訴人提告詐欺取財,經胡律師分析案件,並提出有利證據,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7月27日 星期六

2024年7月5日 星期五

新店戒治所律見被告

前天下午到新店戒治所律師刑案被告,新店戒治所在安坑交流道旁,主要負責北部地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環境清幽,被告因年輕誤入歧途當車手,涉犯組織犯罪等案,也染上吸毒惡習,希望歷此教訓可以改過遷善。




2024年6月29日 星期六

網路賭博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歲,社會歷練不深,某A以IG私訊被告後,逐漸取得被告信任,被告因此依照某A建議至某娛樂城網站下注,其後,某A以各種理由要求被告持續入金,被告因資力不佳無力持續入金,並要求某A出金,對方均置之不理,嗣被告為警查獲並移送網路賭博罪嫌,經被告母親網路搜尋得知胡律師之資訊,委任胡律師辯護後爭取不起訴成功。




2024年6月23日 星期日

自國外輸入或在網路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一、電子菸油屬於禁藥


藥事法第22條規定: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若電子煙油(液)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經核准,就屬藥事法第22條第2項所規範的禁藥。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未經核准擅自販售電子菸油之刑事責任


藥事法第83條規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結論


未經核准輸入或販售含有尼古丁之電子菸油行為,可能會構成上開刑事責任,且刑度不低,建議有遇到類似問題之朋友們儘速預約時間至所討論訴訟策略。

2024年6月5日 星期三

網路賭博案件,爭取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多歲,時常會觀看體育賽事,嗣被告上網得知「OO娛樂城」此運動賽事投注網站,為增加觀看體育賽事樂趣,遂加入該網站開始下注賭博,嗣經警破獲上開娛樂城代理據點,循線查獲被告曾多次下注,經被告委任胡律師後,胡律師先陪同被告至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嗣並撰寫答辯狀向檢察官求情,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按:視個案仍有爭取不起訴的空間)



2024年5月29日 星期三

因代購虛擬貨幣遭起訴組織犯罪及加重詐欺等罪名,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爭取緩刑成功!

 被告在網路上得知從事代購虛擬貨幣工作之訊息,並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以話術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帳戶供匯款後購買虛擬貨幣,不料對方竟將該帳戶用以詐騙他人使用,被告因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任胡律師後,經胡律師積極協助,出面與告訴人協調成立調解,向法官爭取輕判及緩刑成功。

按:此類案件視個案事實,仍有無罪答辯空間,可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 



2024年5月14日 星期二

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後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成功!

 被告年僅20餘歲,因工作壓力,一時好奇而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後委任胡世光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狀,並陪同至桃園地檢署開庭,成功爭取戒癮治療,免去入監所勒戒之苦。

        阿光律師在此提醒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的朋友,若有意要戒癮治療的話,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事態惡化,只有去勒戒處所觀察、勒戒這個選項。




2024年5月12日 星期日

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及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再次協助獲得不起訴處分(新北地檢)!

被告透過友人結識某A,嗣某A向被告稱為節稅之故,需要借用帳戶作合法用途,被告不疑有他,遂將個人金融帳戶借予某A使用,經胡律師耐心聽取被告敘述,整理相關證據,並於開庭前與被告討論如何應對,成功向承辦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4年5月8日 星期三

113年5月8日士林地檢開庭

有時候緣分真的很奇妙,記得大概已經快兩年沒到士林開庭了,結果本週兩次到士林,週一是到地院,昨天到地檢,因為昨天開庭時間是下午3點40分,怕回來會塞車,決定搭高鐵轉捷運,到捷運芝山站後,發現還有一點時間,決定搭市民小巴過去,正在確認要搭哪一台公車之際,有一位好心的大哥跟我說我要搭的車剛開走,建議我搭另一台沒有直接到天母棒球場,但可以到士東國小,步行到天母棒球場約10分鐘,因此搭上車,後來開庭也順利,沒有DELAY,倒是回程時在大竹交流道塞了半小時以上.....











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113年5月6日士林地院開庭

士林地院及士林地檢算是我相對比較少去的地方,之前大部分都是搭高鐵再換計程車,今天因為開庭時間是下午2點15分,算是比較不會塞車的時間(包括去程及回程),決定開車停在高島屋,對面就是天母棒球場,在高島屋美食街用餐後步行過去開庭,順便以消費300元方式抵停車費兩小時,因為法官及公訴檢察官都很認真,比預期多花了一些時間,總共停車超過2小時,結果還是要付一小時停車費80元...







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113年4月11日新北檢偵訊

自己與新北檢的緣分頗深,10幾年前考上檢事官時,就是在新北檢實習,當時叫板橋地檢署,後來離職當律師後,第一件自案也是新北地檢署,被告則羈押在附近的臺北看守所,新北檢對面有一個很大的金城立體停車場,相對於臺北、士林,停車方便許多。
這次開完偵查庭後與當事人詳談後,已經下午五點出頭,怕立即回桃園會塞車,索性在交流道附近的大潤發解決晚餐,再駕車返家。


#時光飛逝年近半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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