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起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被告委任胡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胡律師詳細研究原告相關訴狀並確認本案事實,撰寫答辯狀並向法院爭取駁回原告之訴成功!
收到警察通知、地檢署傳票,或突然面臨刑事案件時,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感到慌張、不安,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後續程序。 刑事案件往往影響工作、家庭與生活,一句話、一個程序,都有可能影響案件後續發展。因此,除了法律專業之外,更需要冷靜判斷與適當的處理方向。 胡世光律師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13年,長期接觸刑事偵查、檢警辦案流程及法院實務。執業後,主要處理刑事辯護、告訴代理、偵訊陪同、書狀撰寫及民事、家事案件,熟悉案件在偵查及法院程序中的實際運作情形。 經手案件均由胡世光律師親自處理,會先詳細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內容及當事人需求,再依個案情況評估適合的處理與辯護方向。 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情緒化對抗,更重要的是掌握程序、整理事證、降低風險,並在每個關鍵階段作出適當決定。 若您目前正面臨偵查、開庭、被告、告訴、調解或法律程序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胡世光律師將以多年實務經驗,協助您冷靜面對並處理案件。
2021年10月26日 星期二
2021年10月16日 星期六
2021年9月24日 星期五
緩刑、易科罰金與併科罰金
以下試以白話文方式說明之:
1.緩刑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1項,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法院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是一定會給緩刑,還要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如下: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這部分指『宣告刑』【法院實際判決的刑度】,並非『法定刑』【法條規定的刑度】)。
(2)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另應注意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從刑(褫奪公權)、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項)。
2.附條件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2項,顧名思義,是指法院雖願意給被告一次機會,但附上一定條件,若不履行條件,緩刑會被撤銷(所以一定要去履行來保住緩刑宣告),例如判決主文為「緩刑貳年,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暨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
3.併科罰金
是指刑事處罰規定裡,立法者認為處以徒刑等自由刑不夠,認為應『另外』罰罰金,絕大部分與財產犯罪有關,最典型的是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就上開法條所稱併科罰金部分,仍屬於主刑(刑法第33條)之一部分,故若法院願意給緩刑,連併科罰金部分都不需要支付。
4.易科罰金
規定在刑法第41條,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執行檢察官才『有可能』給易科罰金,但不是一定會給易科罰金,還要認為可收矯正之效及得以維持法秩序,不過實務上幾乎都會准易科)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法定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宣告刑)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本質上是一種將自由刑轉換為財產刑之易刑處分。
5.上面規定不要說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包括我自己)也容易搞混,其實只要將個案狀況依上開說明分別適用即可。以下試舉某A涉犯前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之情形為例說明之:
(1)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又必定要另科罰金(併科罰金),若法院最後判二年以下,就有機會獲判緩刑(仍應符合上述說明之其他要件),刑及併科罰金部分一樣都是暫緩執行,但在法院給緩刑的情況下,亦可能附上一定條件,此時條件就得履行,否則會被撤銷緩刑。
(2)承上,因該條法定刑為七年以下,不符合上述易科罰金所謂「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本罪就算最後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一樣無法易科罰金。
(3)結論:若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者,必定併科罰金,徒刑部分無法易科罰金,可能獲判緩刑,緩刑也可能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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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4日 星期六
2021年7月29日 星期四
2021年7月18日 星期日
詐欺取財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2021年6月17日 星期四
2021年6月2日 星期三
閃亮的節奏-2 -Tommy Page-A Shoulder to Cry(防疫期間有感)
一、從5月中COVID-19確診人數飆升開始,孩子停課,爸媽分批上班,有的人甚至停工、停業,法院、地檢署也史無前例的暫停開庭,相信很多人生活發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變化,甚至開始有點憂鬱傾向。
二、在此個艱困的時候,如果覺得自己很煩躁或撐不住的話,可以跟好友聊聊,也務請多多關心身邊的親友。
三、這邊推薦大家去聽Tommy Page的A Shoulder to Cry On,需要別人的肩膀時要說出來,也不要吝於成為別人的肩膀,讓我們一起撐過去,加油!~
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2021年5月14日 星期五
協助遭交友詐騙之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人因使用交友軟體結識對方,相談甚歡,之後對方竟佯稱某投資APP獲利豐厚,誘騙告訴人投資,告訴人依指示投資200多萬元,欲取回投資款時,該投資APP之客服人員竟以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詞,不讓告訴人取回投資款項,告訴人驚覺受騙後,委託胡律師協助提出刑事告訴,現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
2021年5月10日 星期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減刑事由
在刑事案件中,爭取無罪判決固為首要目標,但有時因個案狀況,承認或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時若在刑法以外之特別法中有減刑規定,坦承犯罪可以確實得到較輕刑責之判決。以下介紹兩類減刑事由供參: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一) 偵審中自白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二) 供出上游減輕
該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洗錢防制法
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建議各位可以與委任律師詳細討論,擬定最有利之辯護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