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若沒有相關實務運作經驗,連律師都未必知道,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如果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話,就不用被關:
1. 施用的是第三、四級毒品。
2. 雖然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但聲請戒癮治療獲准的話,就不用去執行觀察、勒戒(不用被關)。
說明:
1. 目前毒品犯罪,是將毒品以成癮性高低,區分不同等級來規範,常見的毒品,第一級如海洛因,第二級如大麻、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搖頭丸(MDMA),第三級如K他命、一粒眠。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4條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構成犯罪,且立法政策上對於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認為具有病人之特色,國家應協助戒除毒癮,所以採取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是到勒戒處所執行(就是被關的意思),戒癮治療則為在外以就醫、看診方式為之(阿光律師之前有協助二十多名當事人聲請戒癮治療成功)。
3. 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仍有法律責任,規範在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會科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應接受四至八小時不等之毒品危害講習,所以是不用進去關的。
#毒品有成癮性不碰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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